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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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JIANG SU SHENG KONG ZHI XING XIANG XI GUI HUA BIAN ZHI DAO ZE(2012年修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月5目 录一、 总则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14、 其他规定2二、 编制单元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33、 划分组织34、 规划内容4三、 基本控制单元1、 划分目的42、 划分原则43、 控制内容5四、 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1、 城市用地基本分类62、 城市用地新增类别63、 用地兼容原则84、 用地兼容控制8五、 用地策划1、 用地策划目的112、 用地潜力分析11

2、3、 用地策划的一般要求11六、 地块划分1、 划分目的122、 划分依据133、 地块规模134、 地块界线调整13七、基本内容与控制要求1、 城市“五线”14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153、 基本指标154、 基本内容确定17八、 城市设计1、 行为活动分析172、 界面控制173、 景观风貌控制184、 开放空间组织195、 建筑控制与引导20九、 综合交通1、 基本原则212、 道路系统213、 公共交通224、 慢行交通245、 机动车停车设施256、 加油(气)站267、 电动汽车充电站26十、 低碳生态1、 布局原则262、 生态建设273、 资源利用274、 建筑节能和新能

3、源利用28十一、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 基本原则282、 地下交通设施293、 地下防灾设施304、 地下商业设施305、 地下公用设施30十二、 公用设施1、 控制内容302、 给水工程313、 排水工程314、 再生水工程335、 供电工程336、 燃气工程347、 供热工程348、 通信工程359、 环卫工程3510、 管线综合36十三、 综合防灾1、 抗震防灾362、 消防工程373、 人防工程374、 防洪工程37十四、 现状调研1、 现状资料调查382、 现状综合分析41十五、 规划成果1、 文本412、 图件433、 附件4443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 则1、目的为了

4、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

5、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

6、本导则相衔接。二、编制单元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

7、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3)规模适度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4)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3、划分组织(1)划定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

8、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2)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3)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4、规划内容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三、基本控制单元

9、1、划分目的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2、划分原则(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 (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3、控制内容(1)主导属性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2)总建设规模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基本控制单元内

10、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3)配套设施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和使用要求。(4)广场和街旁绿地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布置的广场和街旁绿地,其数量、规模和位置为强制性内容,其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四、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1、城市用地基本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11、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2、城市用地新增类别(表4.1)(1)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2)小类、小小类用地类别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导则基础上适当增加,以统一规范本市范围内规划编制的城市用地分类。(3)新增用地类别的代号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明示与国标编码的区别。表4.1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和代号表国标大类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新增城市用地类别名称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中类小类小小类RRa其他居住用地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

12、途的居住用地。Raa学生公寓用地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Rab老年公寓用地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Rxa幼托用地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RB商住混合用地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用地。AA33a小学用地小学用地。A33b初中用地初级中学用地。A33c高中用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用地。Aa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混合用地。BB4a充电站用地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MMa生产研发用地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独立布局的用地。SS1a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用地。S1b主干路用地城

13、市主干路用地。S1c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用地。S1d支路用地城市支路用地。UU3a人防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GG1a综合公园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户外活动、规模较大的集中绿地。G1b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并有相应设施的绿地。G1c街旁绿地相对独立、有一定游憩设施、规模较小的绿地。3、用地兼容原则(1)涉及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保障城市安全的用地应严格控制,保障其必需的用地规模,不得占用或随意变更;在可兼容范围内,按公益性优先的原则进行兼容。(2)不影响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保持合理的用地结构。(3)提倡适度的混合用地,保持编制单元内合理的就业与居住关系。(4)满足相邻关系的要求,不得影响地块周边环境质量和整体景观形象。4、用地兼容控制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规划可以结合编制单元的具体情况,依据表4.2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4.2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4.2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地块用地性质作兼容调整的,其开发控制要求应相应调整。表4.2 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规划用地类别兼容用地类别RBMWR1R2RBB1B2B9M1M2M3MaW1W2RR2RaR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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