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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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_职业病防治法、_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员工。1.3定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

2、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1.4_机构本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_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副组长:副职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成员:具体的职能部门人员姓名职业病防治_设在_(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姓名+同志)担任。1.5职责分工二、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2.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

3、职业病防护措施。2.4要求本部门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2.7参与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职业病预防3.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3.2各部门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本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3.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

4、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3.4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本公司相关部门_,各部门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四、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4.1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4.2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5、。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4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5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6、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4.6各部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7各部门在安排工人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欺骗。4.8职业卫生教育: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9按国家规定各部门_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5.1各部门应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操

7、作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操作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5.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_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6.1本公司与有资质职业病诊断机构签订合同,承担全本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6.2凡在本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按相关规定必须安排进行体检,如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早诊治。6.3职业病患者,必须持有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4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持诊断证明书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并报安监部备案。6.5职业病患者应到期复查,

8、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也不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经复查痊愈者)。6.6职业病病_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七、职业健康检查周期7.1凡在下列单位作业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煤矿、洗煤厂、甲醇厂、焦化厂、催化公司、动力公司、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安监部、总调度室、总工办。7.2以下单位员工体检周期为两年:物业公司、服务公司、供销公司、集团企管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审计部、规划发展部、党办工会、基建实业部等。八、附则8.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8.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

9、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10、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

11、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三)员工职责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2、发现职业中毒

12、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第十四条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第十六条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

13、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监测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_年)进行研究调整,报总经理批准。第十九条监测周期2mz十二(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_天。(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

14、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_天。第二十条现场监测(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二)监测项目由人事部门委托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三)监测结果,由综合部主管报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一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四条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第六章职业危害申

15、报第二十五条综合部主管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3mz十二(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章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六条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经理负责解释。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三)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_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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