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度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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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1、重症监护室内保持整洁安静、空气流通,室温在(241.5),相对湿度50%60%。2、每日室内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每日进行空气消毒。每季进行空气、医护人员手及物表细菌培养监测。3、病室环境每日清洁整理,做到一床一套,一桌一巾,地面如有污染应及时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加强终末消毒:患者转出或死亡,用含氯消毒液擦拭床、桌、椅,更换床单、被褥等,用紫外线对床单位进行消毒。4、接触患者的麻醉机管道、呼吸气囊、气管套管、氧气用的湿化瓶、舌钳、开口器、雾化吸入的面罩、管道等,使用后应严格消毒灭

2、菌。5、根据医嘱,在外出检查前评估患者病情,如实记录各项生命体征;检查前应和检查科室提前预约开通绿色通道,全程须有医护人员陪同;检查完毕返回重症监护室后,护士妥善安置患者并做好详细记录。6、室内仪器设备做到“五固定”,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仪器不得随意外借,特殊情况需由科主任同意,签写借条,使用完毕按时回收,并当面检查仪器性能完好情况。7、原则上入住监护室的患者不允许探视,特殊情况需探视时,探视者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由医务人员带领进入监护室进行探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各班护理人员均负有对探视人员进行管理指导的责任,患者入住监护室前告知其家属相关规定,并取得其理解和配合。8、工作人员

3、进入ICU要穿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患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进入;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标准预防;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规范,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职工总医院学习与培训制度为保证医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及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每个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医院坚持学习培训制度,并且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长期来抓。二,学习按院科个人三级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个人自学为主,科室根据本科业务实际,认真组织安排学习,由科室负责人检查每个人的学习情况;医院根据业务发展对医院共性的问题组织专题学习,具体由医务科组织,

4、同时医务科负责对科室的业务学习进行指导并监督其学习情况。做好记录统计工作。三,培训是提高工作技能的一个重要途径,我院采用内外结合的办法,对常规性技能操作以院内培训为主,由科室负责技术骨干牵头,对我院前缘性业务工作预开展时,以院外培训为主,院外培训选好人,选好专业,保证学习效果,确保返院后工作能正常开展。四,凡参加院外培训超过半年的,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结业后根据成绩处理相应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做一次以上的学习汇报。短期培训的学习汇报范围可在科内进行,但需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人参加。五,为保证业务学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参加医院业务学习情况和科室业务学习组织情况要和个人及

5、科室的评比考核挂钩。六,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科室业务学习的责任人,对科室学习组织的情况实行责任医务制并纳入院考核。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职工总医院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通知总院各临床科室、分支机构 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休学、休病假、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我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规定如下: 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临床医师按照规定开具与自己

6、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证明书。医师要对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四、临床医师为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必须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书写门(急)诊病历。 五、总院和寺坪门诊部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需经医务科盖章后方为有效,医务科专人审核并做好登记,要详细登记开具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疾病诊断和建议休假时间等情况。六、病假建议书只建议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

7、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建议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出院后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建议书。七、开具病假建议临床医师不超过5个工作日,科主任不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10个工作日需业务院长签字批准,超过20个工作日由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并由院长签字批准。(分支机构只能开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病假建议)专家组成员:院长 业务院长 医务科长 内科主任 外科主任 妇产科主任八、凡涉及纠纷、司法、办案需要,应先到医务科备案后,

8、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九、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建议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50-200元;引发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班子开会研究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医、护、技人

9、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第二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六、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七、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班后及节假日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发药、注射、静滴、抽血、输血或血

10、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十、急救各部门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紧张有序,组织严密,上下级各负其责。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抢救病历记录,并附加补记说明。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应留观。十二、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不夸大疗效,严格执行

11、医院知情同意管理制度,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重大有创检查、治疗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人员介入,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十三、严禁在病区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病房等做手术(除诊断穿刺外)。十四、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截肢、重要脏器切除、脏器移植等)须上报医务科和主管院长批准。十五、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十六、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

12、程记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十七、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第三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置十八、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十九、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上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问题妥善解决在科内。二十、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院主管部门。二十一、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院主管或相关部门投诉时,首次接待人员应进行

13、投诉登记管理,内容包括: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随后,责成当事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解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部门。二十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报告。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抢救,做好各种记录:(一)在进行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各种途径用药时,患者突然发生医疗意外的。(二)手术切错部位、发错药病人已服用、输错血或出现严重输血反应、疑似药物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三)急诊危重患者进行抢救无果患者死亡,家属即刻提出异议的。(四)患者住院或门诊就医期间,发生非

14、医疗意外(摔伤、自杀、死亡等)。二十三、医疗纠纷(事故)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患方、当事科室和主管部门三方当场封存病历(可是复印件)、疑似血液、药品、注射液等,封存物派专人保管。二十四、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禁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二十五、在科主任和医务科同意下,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二十六、无法判断死因或其家属对死亡诊断有争议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科室和医院均有权要求尸检。科室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家属尸解,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

15、进行,我院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当事医生应客观书写病程记录,并由患者家属或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二十七、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院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置。二十八、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后,应迅速调查,同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途径。(一)医患双方协商途径。(二)医患双方或单方要求医学会医学鉴定途径。(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途径。二十九、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二)初认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经医务科或经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五十条等,决定酌情给患者或其亲属赔偿。(三)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途径。三十、患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时,主管部门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三十一、当医疗纠纷(事故)经医学会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定为事故或判决应负过错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时。主管部门上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最终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第四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罚三十二、造成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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