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98898647 上传时间:2023-07-2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摘要:唐朝商旅和艺人的法律地位比较低,长期被划入“杂类”另产“户籍”,宋朝时把其统一“编户齐民他”们,出卖 自己的产品、艺术,收入较高,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都有极大的提高,宋法对私家雇用人力、女使、雇工等有明确的法律规 定,双方必须立雇契、定雇期、定义务、定雇金等,受雇契期满后受雇人可以回家,或续订雇契、改雇他人,主人无权干涉, “年满不愿者,纵之”21,雇主无长期占有人力、女使、雇工的权利,民法以律、敕、令、格、式的形式分布在“海行 法”、“部门法”和“地方法”之中,如海行法宋刑统、嘉佑编敕、元丰敕格式、元丰条法事类等中很大 篇幅是民法条款,其他的部门法和地方法中的民法的

2、比重更大一些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指导教师:张文姓名:邹正然专业: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历史教育专业学号: 99501005(二00二年三月)浅论宋朝民法内容提要: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加大了民法建设;同时由于宋朝社会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变化, 庶族地主知识分子登上了政治舞台,促进了宋朝民法的空前发达。其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 重点对宋朝社会进行全面调整,它对运行中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依据、形式和处罚手段 都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此时的民法具有调整范围广,适时而变和法上不平等的特点。它虽然有 很多不足,但它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宋朝的繁荣。正文:宋朝是一个私权特别发达的朝代。其间财产

3、关系和人身关系复杂多变,内外矛盾尖锐多变,社 会关系激剧变化,因此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空前发达。民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 活条件准则”,1 更能具体地考察民间生活状况。宋民法与以前各朝代民法相比较很有特色, 故本文重点考察宋朝民法发达的原因、特点调整对象及其运行,以便能更准确地了解两宋民间 的社会经济生活,请导师批评指正。一、两宋民法空前发达的原因宋朝民法空前发达不是偶然现象,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是发达的社会经济的产物,原因十分 复杂。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为巩固自己的统治,统治者大力进行民法建设北宋建国后,统治者就开始考虑如何使宋朝长治久安,使五代短命的历史不在宋重演,上至太祖

4、下至百官大臣,无不在苦若寻求治国安邦之良策,于是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 措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以图大宋万万年。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种社会关 系不断发展,统治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用民法来调整这些复杂的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稳定 其政权的重要性,于是各时代不断地制定完善民法,使宋朝民法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宋建立之初,宋太祖于建隆四年(963)命窦仪等编定了宋朝“宽简体时”的号称“赵宋之成 宪”的宋刑统。它是宋朝第一部系统的综合性成文法典,其中民法条款比唐律明显增 多,内容有了进一步拓展,如确立了“女子财产继承权”,“兄弟分家析产原则”等很多内容 是以前民法所没有的,希望用

5、“善法”治国,达到安民保社稷的目的。为宋朝的民法编制的发 展奠定了基础。宋朝为筹集大量的钱财,以便能养活其庞大的军队和官僚,维护统治机构的运转,又制定完善 了许多律、敕、命和诏等形式的民法,确保赋税和财政收入的稳定。特别是太宗大中祥符后, 国库日渐空虚,统治者以法促收的要求更加急迫,于是在太宗、仁宗和真宗年间为收更多的田 输赋,颁布了“以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2的法条,使众多客户变成有土地的主户, 以便能收取更多的课税,达到“主户荀众而邦本自固”3的目的。随后关于客户享有土地权的 民法条款大量涌现。仁宗和哲宗年间,为收取更多的遗产税,以制定了天圣户绝条贯、遗产财产条法和户婚敕等民法条款,

6、完善了财产继承法,从而使统治者收取了大量的 遗产税以“应付赡军支用”4。因此,主观上使统治阶级获得了大量的税收,客观上促进了民 法的繁荣。宋朝吏治腐败,苛捐杂税多如牛毛,豪强地主高利贷者欺压百姓,社会矛盾尖锐,人民反抗 “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伙)”5,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其政权, 开始“宽恤民力”,制定了大量的保护百姓的法令,以缓和社会矛盾。宋初把佃客、婢仆、商 人和手工业者等统一“编户齐民”6,使“贱民”“杂类”变成良民,提高其法律地位;宋朝 中期,为了抑制豪强地主、高利贷者过分压榨百姓,制定了保护佃客、婢仆等的人身自由和安 全的法令;北宋末年到南宋初年,受战火的洗却,

7、官府对百姓的残害加剧,人民反抗更激烈, 于是又增设了“民事被罪法”“越诉法”等,保护弱者的正当权益,减弱人民的反抗,以达到 巩固其政权的目的,促进了民法的发展。总之宋朝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巩固自己的江山,大力进行民法建设,是宋朝民法空前 发展的政治原因。2、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民法来规范“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 7,宋朝社会经济发展,土 地私有化达到历代的顶峰,以土地私有权为核心的私有权发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又引起 了财产私有权转移的加快,表现这些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大量产生。宋朝土地私有程度相当高,一是宋初建隆二年(961)宋太祖“杯酒释

8、兵权,让“将帅 释去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 8 ,又采取了“不抑兼并” 9政策,使占全 国总人口的确良10-20%的文武百官、豪强地主无不占田产达“天下田畴之半”10,实际上占 全国土地约60-70%。二是从太宗兴国七年( 982 )起一直到南宋,统治者为收取更多的田赋 税,允许佃客“开垦旷土充为永业”11 、继承户绝田庄承税、购买官田等,使佃客获土地上 升为主户纳税的约占全国总人数的50%左右。从上面约70%左右的人拥有土地私有权的事实 可看出,以土地为核心的私有化程度相当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规范。因此才产生了如 综合性的法典宋刑统和在元条法事类等,部门性法规农田编敕

9、、司农寺敕式 和户婚敕等来调整这些土地所有权。同时保护住宅、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民事条款也大量产 生。总之,私有私有化不断深化推动此类法条不断发展。宋朝是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的时代,除御用之物外,其他都可以商品进行交换。交换中产生了买 卖、借贷、典当、租佃、债权,债权、担保、抵押和契约等复杂关系。这种情况下人们迫切要 求用法律不来规范这些关系,维护其正常运转。因此孕育而生了如综合法宋刑统的户婚 律的“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等和部门市易司敕令格式、行户条贯 等,规范调整了商品交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两者互相促进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私有制转移加快,需要制定更多民法来调整,主要有两

10、面三刀种子 方式进行,一是有偿转移(上已论述,不再述);二是无偿转移即继承。继承财产关系社会的 安定,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宋代也不例外,从宋初的宋刑统治开始,统治者不断的制定, 完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的份额,继承的原则,遗嘱的法律效力争的决 断等,这些严密的法律,适应相对的社会经济,维护了私有权的顺利转移。总之,宋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权及转移关系的复杂化,产生了众多的民法来调查、规范。空 前发达的民法条款,是相当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复杂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3、人身关系的变化,是宋代民法空前发达的另一原因。民法本质上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两大支柱是

11、社会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结社会 关系的调整历代都非常重视,宋代也不例外,前面已述。而对于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人身关 系,宋以前的历代民法不太重视,所以很不完善,导致很多学者武断地说中国古代无民法,实 际上,宋代关于人身关系的了法相当发达了。宋代由于“私有制高度发展,使长期存在的阶级 结构发生突破性变化。传统法定“赋民和长期被列入市籍称为杂类的商人,在宋朝,皆成为国 家法定的编户齐民。尤其是以契约形式确立的租佃关系中的佃客,雇工、人力、女使等唐代 “赋民”不再是随主附籍的主家私属,而是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和独立人格的国家良民,其 是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和独立人格的国家良民,其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1

12、2。虽然平等是虚 假的,在其偏远地区和后期并不象以上所说那样,但众多民法上毕竟承认了人身权,承认了国 家良民的主体资格和独立人格,也正因为法律上人格得到尊重,身份地位得到承认,人身自由 安全得到保护,人们才能平等地行使民事权利,使其民法才有生存的土壤,存在的根基,才有 实际意义,才算真正完备的民法,也因为人身关系得到保护,反之又促进宋休民法的完善发展, 促进其空前发达。4、文化教育发达,宋朝民法空前发展的又一原因宋朝学校教育普遍,特别是经济力量较大的庶族地主受到良好的教育,使宋朝社会文化水平有 极大的提高。此时一是大批思想、文学、艺术和哲学大家涌现,他们的思想直接或间接影响了 民法的发展,二是

13、大批庶族地主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进入仕途,他们必然会把民间下层的愿望带 到政治上层,推动改革变法,甚至直接参与法律的编敕,扩大中下层的权利,如神宗年两次参 与变法者的主要人物范仲淹、杜衍、欧阳修、韩琦、孙沔、余靖、蔡襄、尹洙和王安石等,他 们都是通过科举入仕途的庶族知识分子,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和编修,调整弊政,缓社会矛盾。 此间,所制定的法典数量约占全宋法典的37%,其中极大部分是民法条款。另外,民间知识 分子扩大,印刷技术的发展为民法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因此,宋朝文化教育水平高,从多方面 促进了宋朝民法的发展。二、宋朝民法调整的对象 宋朝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很广,但其主要是对人身关系和社会经济关

14、系的调整,下面就 其调整作一个简述,以求更明其法。1、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宋朝民法对人身关系作了明确完备的规定,其显著特征是明确了商旅、客户,婢仆等良民的身 份和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障。第一、确认了“贱民”和“杂类”是“编户其民”的良民身份。宋朝以前的佃客、雇工、人力女使等是法定的“贱民”,是随主随籍的主家私属,商旅、艺人 等长期被列入“市籍”,他们不享受民事权利,人格不独立,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法律的保障 宋王朝把他们统一“编户其民”,法律上确定他们为国家良民,与主家地位平等到(实际中不 一定平等到)。唐朝的佃客叫“部曲”,系“私家所有”13,而宋朝法律规定的佃客是租用 主户的田地、牛进行耕种并

15、向主户交租的无地农民,是契约的形式确立的与主户是经济上的租 用关系,与主家无附关系。国家统一“编户其民”,佃客与主户一样是享有民事权利和主体资 格的国家良民,正如司马光所说:“彼(主户与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14 ,兵 火水灾之际,国家赈灾之时,享受赈灾物质利益“无分于主客户”15,与主户同等待遇,佃 客的法律地位有极大的提高。雇工、人力、女使等在宋以前是“奴婢贱人,律比畜产”16, 宋时女使和人力是受雇于私家从事非生产性劳动的仆人,雇工长期、短期和临时雇用受雇于寺 院、商店、作坊等的邦工。他们与雇主无私属关系,更不是主人的私产,而是契约形式确定的 经济上的雇用关系,双方签订雇契、规

16、定雇期、雇主支付雇金后雇用关系就成立了。法律规定 他们在受雇时是主仆劳资关系,雇期满后与主人同属良人,法律地位与主人相同。太宗时卢多 逊(主家)因罪被流,而“亲属配隶边远州郡,部曲奴隶纵之”17,南宋末年方回说:“近 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18,人力、女使、雇工有告发主人违法之权利。因此,宋朝民 法保障了婢仆、雇工的良民身份不被剥夺。唐朝商旅和艺人的法律地位比较低,长期被划入 “杂类”另产“户籍”,宋朝时把其统一“编户齐民”,他们出卖自己的产品、艺术,收入 较高,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都有极大的提高。第二、佃客、婢仆、雇工和商旅等人身自由得到保障 北宋法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是一种以契约关系确定下来的租佃关系,租佃关系结束后,可以自由 迁移。北宋中期规定更明确,仁宗天圣五年(1027)专门降诏:“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 主人凭由,须每田(岁)收田毕日,商量去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