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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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平安运转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平安治理,保障电梯平安运转,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平安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治理,记录电梯运转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平安治理制度。积极采纳先进技术,降低缺点率。(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转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按照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

2、层住宅楼电梯治理,改善运转效劳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转效劳。住宅电梯无缺点运转不得低于7000次。(三)新安装、大修正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展各项试验外,其操纵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缺点试运转不得少于3000次;(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治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缺点,挽救乘客;(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平安警示标志、使用准那么,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转;(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

3、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治理部门、治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号码;(八)发惹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平安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材料应包括:(一)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二)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大修正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五)定期平安检查和事故记录;(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操纵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材料。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平安技术治理制度。各项平安技术治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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