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板(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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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板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第二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三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二)年龄不超过_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四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

2、程序:(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第五条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年签订一次。第六条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

3、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第九条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第十条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

4、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一条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第十三条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

5、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第十五条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年_月_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板(二)(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_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6、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为_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为医疗基金;(5)_为业务培训基金;(6)_为储备基金;(7)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

7、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_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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