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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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采取 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方针、

2、政策;(二)统一管理全市的土地资源调查、登记、统计、发证等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四)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出让、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手续;(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等土地市场管理工作;(六)负责并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协助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九)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协助市土地行

3、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调查、登记、发证、统计工作;(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计划,保护 好基本农田;(四)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以及负责行政区域内各 类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审查工作;(五)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六)负责处理本镇乡(街道办事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项。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实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镇 乡双重领导,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4、。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或者因名称、地 址等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土地登记程序:(一 )土地登记中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九条 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定登记:(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三)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条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原土地证书;(二)土地权属、名称、地址和用途

5、等变更的依据;(三)其它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规定申请注销 登记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 居民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四)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五)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 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十三条 因水、火等灾害或不慎遗失等原因造

6、成土地证书灭失要求补证的,土地权利人 应当及时向土地登记机关报告并提出书面补证申请, 同时在县级以上报刊刊登土地证书灭失作 废公告,公告满一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新证。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市、镇乡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料环境保护和 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程序编制、报批:(一)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本级规划草案, 拟定规划供选方案;(二)草案应进行可行性认证,并选定方案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三)草案编制完成后,镇乡级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市级由上

7、级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评审;(四)根据征询、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五)市级和建制镇的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乡的规划,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六)批准后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每五年调整或修订一次,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对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二)对在规划文本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 图上已作安排,但

8、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三)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 划。第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 指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提出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审批。第十九条市土地

9、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订分解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为:(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四)生态退耕计划指标。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第四章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第二十条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每平方米壹拾肆元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另加收每平方米壹拾伍元;占用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础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每亩贰万元。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以

10、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按 下列程度办理审批手续:(一)分批次上报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1)建设用地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使用条件意见;(5)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消防、安全、文物等的用地申请,应持相关部门意见。

11、2、委托土地征用。用地单位应委托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办理征(使)用手续,并签订统一征(使)用土地协议书。3、确定供地方式。4、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二)用地单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上报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3)1: 500-1000总体平面布置图;(4)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5)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让或租赁合同草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及其它有关文件。2、审查报批。3、办理供地手续和费用结算。4、拨地定桩。第二十四

12、条 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一并报批。土地使用者在申请报批用地时,除按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提交资料外, 还须提交建设用 地预审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在办理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手续后,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 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用地申请按规定上报审批后,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一次缴纳,也可以用年租制办法缴纳。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

13、、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以及从事种、养 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土地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应当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状;对确实 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手续。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砖瓦窑和水泥构件预制场。 已建砖瓦厂,应划定取土范围, 不得擅自扩大。取土按临时用地报市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砖瓦厂以及预制场堆放场地,每二年一次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八条 挖沙、取土应遵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破坏,谁复垦

14、”的原则,与造田造 地相结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复垦措施。第二十九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者除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外,还应缴纳以下税费:征地管理费;(2)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住房建设用地项目除外)(3)征地补偿费;(4)耕地占用税;(5)其它按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临时用地项目应缴纳以下规费:(1) 土地管理费;(2)土地复垦费(预收)。第三十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 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

15、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一条非农建设需要征(使)用土地的,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全市土地的统一征 (使)用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协助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统一征(使)用工作。第三十二条土地征(使)用工作程序:(一)委托。非农建设需要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持下列文件向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办 理统一征(使)用土地委托手续: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地类认定表;4、拟征(使)用土地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5、其它必须提交的文件。(二)现场勘察。(三)拟定征(使)用土地方案并公告。(四)拟定征(使)用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告。(五)收缴、拨付征(使)用土地费用。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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