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工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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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病假工资基数及比例的规定劳动部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原则的80。”山东省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8%。总结:病假工资基数

2、:可以是本人工资、公司的平均工资或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病假工资的比例:根据工龄的不同,从60%到10%分段选择;或不低于公司平均工资的0%,或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80%。强制性规定:任何计算方式,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0%。南京市公司工资支付措施实行细则()还规定了给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津贴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6%。有关法条(准时间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6、17、18、19、20、1条;2. 劳动部有关发布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告知(劳部发199449号)第2、3、5条; 劳动部有关印发有关贯彻执行中华

3、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告知 (劳部发99509号)第5条;4 (无锡)有关下发有关目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的告知(锡劳社仲号)第四部分5. 南京市公司工资支付措施第19条6. 南京市公司工资支付措施实行细则第11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病假工资计算的公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3条9.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调节后的最低工资原则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10. 有关调节无锡市最低工资原则的告知1 镇江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的告知附录: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十六条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

4、工负伤停止工作持续医疗期间在半年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原则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公司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 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持续医疗期间超过半年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原则如下: 本公司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

5、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拟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该公司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公司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工人职工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有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拟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贴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她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有。第二

6、十一条 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获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有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获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劳动部有关发布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告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如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如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半年。 (二

7、)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如下的为半年;五年以上十年如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如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如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半年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半年的按十二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公司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有关印发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告知 (劳部发95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8、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原则的8。4. (无锡)有关下发有关目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的告知 (锡劳社仲号)四、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原则问题 对于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可按照原劳动部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309号)文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原则的80%。. 南京市公司工资支付措施

9、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商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支付。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公司最低工资原则的8%。6 南京市公司工资支付措施实行细则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超过规定医疗期满后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支付给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津贴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60。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病假工资计算的公示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原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持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公司应按下列原则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持续工龄不满2年的

10、,按本人工资的计发;2、持续工龄满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计发; 、持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0计发; 、持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持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原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持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 、持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计发; 2、持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0%计发; 、持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持续休假期内具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我市上年度月

11、平均工资的,可按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公司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公司月平均工资的4%,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司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我市公司职工最低工资原则的8,应补足到当年我市公司职工最低工资原则的80%。 公司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原则不涉及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拟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如下原则拟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相应的工资标精拟定。

1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拟定的原则高于劳动合同商定原则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标精拟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拟定,协商成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商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拟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月一日8.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第5号)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

1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派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步承当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9.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调节后的最低工资原则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苏劳社劳薪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省调节发布的最低工资原则,涉及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

14、付条例第2条:“按照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步承当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有关调节江苏省最低工资原则的告知(苏劳社劳薪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十月二十六日1 有关调节无锡市最低工资原则的告知 (锡劳社38号)三、有关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计算口径: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节最低工资原则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11. 镇江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的告知(镇政发2号)第十六条 单位按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0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必须承当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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