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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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处方制度一、有处方权的医生,需将签字或印模留于中药科。二、药剂人员要了解完整处方的结构和内容,要掌握不合格处方的判断标准。对不合格的处方要及时登记,对其错处未行修改更正之前,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三、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四、含毒、麻药及贵重、副食品的处方,按药品“专管”等规定办理,不得拿原则作交易。五、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要按国际统一单位,不能用“袋”、“包”、“盒”等包装用语。六、有涂改、配伍禁忌、剂量太大之类的处方,无医生特殊强调标记(再签字)时,药剂人员不予调剂。七、一般处方保存二年,到期后经主管院长签字方予以销毁。毒性中药处方须由药师以上人员复核、签字。八、对要求重配的处方,外处方及非专管品类的单味药处方,由中药房接纳办理。九、处方的统计、保管要按日、按月打捆存放,以备查询之用。十、药剂人员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友熟人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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