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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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规定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是在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本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措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措施、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备原则等规定。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波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

2、者其她组织。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藏金等措施,保证其能承当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献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保证公正的实行鉴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种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

3、人员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鉴定活动中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保证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征询意见。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筹划和程序,保证司法鉴定人员通过与其承当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评价培训的效果。司法鉴定机构应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教育培训筹划。具体涉及:(一)入门阶段;(二)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引下工作的阶段;(三)在整个聘任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其人员提供行为

4、准则指引,内容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性和诚实性、人员安全、与委托方及当事人关系、本机构规章制度和其她需保证人员行为的规定。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具有副高档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第十条 当环境条件对鉴定成果质量有影响,或者存在交叉污染也许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其特定状况拟定控制的范畴,将有关环境条件规定文献化,并有效实行。对影响鉴定成果质量或对避免污染、个人防护等有特殊规定的区域,应有进入和使用的控制规定。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司法鉴定人员在实行鉴定活动中的

5、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妥善解决生物、化学等有害废弃物的制度和设施。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备规定,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原则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之外的外部仪器设备前,应当验证其符合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保存验证和使用的记录。第十三条对鉴定成果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进行核查时,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引书,内容至少应涉及核查的方式、频率和符合性的判断指标。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合同书,合同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外,应当涉及鉴定选用的措施、原

6、则,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第十五条 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确认送检的鉴定材料名称、数量及性状等,必要时还应记录包装、外观、体积或重量。应事先告知并确认,委托方负责审查送检材料的真伪。第十六条 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合同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并告知本机构有关人员。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毕司法鉴定合同书中规定的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毕鉴定委托规定,需要其她机构提供部分检测数据时,可以进行分包。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将抽样/取样、鉴定成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运用委

7、托方送交的外部信息进行鉴定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限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外部信息作为鉴定根据的,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批准。当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局限性或缺失也许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成果解释和阐明合理性减少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分包方提供数据成果和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实验的方式对影响鉴定成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进行质量确认。对于重要试剂,必须进行涉及对阳性检材/样本和阴性检材/样本的检测。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的理解供应商的概念,理解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区别以及评价要点。对于重要供应品、试

8、剂和消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针对其生产商进行重点评价。第二十一条鉴定记录信息应足够具体、全面和清晰,应根据专业特点保存有关信息,涉及但不限于实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员、鉴定材料、鉴定环境条件、鉴定所用设备和鉴定所用的技术措施等。第二十二条 当鉴定人之间对鉴定意见浮现分歧时,应记录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最后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鉴定过程中阳性发现必须记录,对鉴定成果有甄别作用的阴性成果也应记录。第二十三条 记录可选择合适的措施,如书写、绘图、影印、计算机、录音、照相、摄像和3激光扫描等。当被鉴定对象的特性也许浮现动态变化时(如消失、好转等),且该特性又是判断根据时,除文字记录外,还应通过照相或录像方式

9、保存鉴定期的发现,并配以必要的标记便于核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存针对每例鉴定的记录和文献档案。存档内容应涉及(但不限于):与委托方沟通的所有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检材/样本的状态描述和“保管链”记录(接受、内部传递、返还或其她处置)、鉴定过程记录、鉴定成果/数据、图谱、所运用的外部信息或资料、分包工作的成果或报告、授权签字人审核鉴定文书的记录、鉴定文书副本等。第二十五条 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表白鉴定中每项核心的发现、支持鉴定意见的成果和或数据、分析判断和阐明、鉴定意见等通过审核,授权签字人的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逐项或总体的意见,以及针对性的阐明等。第二

10、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原则或者技术规范实行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选择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原则时,应当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记录接受鉴定材料的状态和有关信息,涉及与正常或者规定条件的偏离。鉴定需要耗尽或者也许损坏鉴定材料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书面批准。鉴定材料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应当具体记录退还的数量或重量,并保存交接记录。第二十八条鉴定取样过程不波及记录学措施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人具有选择、拟定和提取检材/样本的能力,并进行合适的培训。必要时,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规定文献化。第二十九条 当

11、客户对取样的文献规定有偏离、添加或删减的规定期,应记录并及时告知有关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波及取样时,应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第三十条 每项鉴定执业活动应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人完毕,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资质应涵盖委托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鉴定过程中的司法鉴定人互相核查制度或独立鉴定制度,应有文献规定解决鉴定人浮现不批准见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规定和程序,准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保证其精确、客观、真实。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至少涉及如下信息:(一)标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 (三)鉴定委托(鉴定规定与鉴定事项); (四)唯一性编号;(五)委托人;(六)鉴定材料;(七)检查检测过程;(八)鉴定措施和根据;(九)检查检测成果和鉴定意见。合用时,形成对检查检测成果和鉴定意见的分析阐明;(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应当涉及与鉴定意见、检查成果有关的核心图表、照片等,涉及有关音像资料、参照文献的目录。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文书应有不少于2名鉴定人签名;多人参与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批准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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