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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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别品种备注两栖类如蛙等总局135号令规 定对进境食用两 栖类产品实施检 疫审批爬行类如鳄鱼、龟、鳖、蛇等总局135号令规 定对进境食用爬 行类产品实施检 疫审批水生哺乳类如鲸等总局135号令规 定对进境食用水 生哺乳类产品实 施检疫审批养殖三文鱼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21000、 0302122000、0302190090、 0303110000、0303190000、 0303221000、0303290090、 0305411000、0305412000总局2011年第9 号公告规定对进 境养殖三文鱼实 施检疫审批日本输华水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总局2011年44号产品03

2、02110000-0307999090 、1212201010-1212209090 、1603000090-1605909090公告规定对进境 日本水产品实施 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审批一、项目:所有肉类产品和以下目录的水产品二、企业申请资格申请单位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名单。 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三、申请时间 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申请许可的水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 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四、申请要求1、

3、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 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2、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 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 份证。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 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 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进出境肉类产品一、136 号令1、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 品。2、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

4、发 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3、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 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 备案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口岸。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 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 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

5、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 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 验检疫要求。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肉类产品实行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分析 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 。(二)由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和“黑名单”制度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3、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 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4、强化了进出口肉类产品的预包装的中文标签管理(三)由进口企业或代理人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

6、度: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 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年。2、建立起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收 货人应主动采取召回;对不主动召回,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召回;(四)由出口企业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建立和完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可追溯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出 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肉类 产品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口等全过程建立有效运 行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2、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起进出场货物记录和装运记录制

7、度:出 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 的供货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建立起不合格出口肉类产品召回制度:出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 机构报告。二、经香港中转进口肉类产品(一)肉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2、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 品

8、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 检验检疫要求。(二)经香港中转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检验主要单证(1)中检公司专用信函(进口冻肉的中检证书、输出国家(地区)官 方卫生证书及其附加证明(如果适用)、头程提单、贸易合同(如果适 用)、发票(如果适用)、中检公司加施集装箱封识照片的打印件)(2)卫生证书(3)检疫许可证1、卫生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应与检疫许可证上的 申请单位一致;2、对于输出国家(地区)卫生证书中收货人是香港公司 ,但实际 目的地收货人是内地公司的经香港中转肉类产品 ,审核中检公司出具 的证书中是否加注 “该批货物是由香港 XXXX 公司(输出国家或

9、地区 官方卫生证书中的香港收货人)发往内地XXXX公司” 几个关注点1、加拿大肉类产品卫生证书主要特点:(1) 证书中多出使用热敏墨迹印有“ CFIA/ACIA ”字样,复印或加热 时字样消失。(2) 品名、重量、集装箱号和封条号部分呈现绿色,复印时将出现多 行深浅不一 “COPY COPIE”字样。(3) 证书右上角“ORIGINAL”字样也是使用热敏墨迹印制,复印或加 热时字样消失。( 4)纸质较薄,由于纸张顶端印制时打孔,单独一份证书由于切割将 可见顶端为微锯齿形。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名必须使用不是黑色的油墨 和墨水。2、美国肉类产品卫生证书主要特点:( 1 )中英文版本比4开纸长6厘米的纸

10、型,正在使用的证书有美国国 徽的白头鹰及2007等年份的水印,一般同时出具英文版。证书左下角 有蓝色的美国农业部印章。( 2)证书右上角编号格式为三个大写字母加六位阿拉伯数字,备注栏 如果是猪肉选第一条附加声明,如果是禽肉选第二条附加声明。3、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主要内容(1) 施检人员应首先检查查验场地和设施是否满足查验要求,特别是视 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2) 施检人员认真核对柜号、原封识和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检公司)铅封、封识,并用数码照相机拍照。将中检公司铅 封号相片打印并随附于报检单存档。(3) 开柜后,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

11、象以及是 否有其它不合理堆放的情形;(4) 开箱查验:施检人员应查验进口肉类产品是否符合原货物、原柜、 原封识、原包装等要求;注意核对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名、 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或注册号、包装规格、 唛头、输出国检验检疫标识及检疫证书号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所标注 的输往目的地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无超出保质期,有无“不适 合人类食用”的表述等。4、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要求:(一) 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二) 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 地、生产日期、

12、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5、进口肉类产品抽样送实验室检验原则:以收货人为单位,对来自国外同一企业的同一动物品种的肉类产 品,在入口口岸第一次进口时,自第一个集装箱起按每 5 个集装箱抽 1箱进行检测。连续3 个抽样批(15个集装箱)合格的,每10 个集装 箱随机抽取1 箱进行实验室检验;连续3个抽样批(30个集装箱)合 格的,以后再进口时按 5%比例随机抽样。发现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当该企业再次向中国出口同类产品时,按首次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办 法进行扣检(每5个集装箱抽 1 箱)。6、进境肉类产品微生物强制性检验项目:细

13、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包括0157和O157:H7)7、进口肉类产品经检验检疫在哪些情况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三、出口肉类产品1、禁用药: 盐酸克龙特罗、雄激素、雌激素、氯霉素、呋喃类抗生 素等2、保鲜期: 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 加工后 72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 理。进出境水产品一、 135 号令1、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

14、产品及其制品, 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 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 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2、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 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3、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建立对华水产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该制度由总局对输华水 产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实施备案制度。2、强化进境水产品

15、检疫审批制度:2004 年总局 111 号公告,取消了 对所有水产品的检疫审批制度。135 号令要求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 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 疫审批制度。3、完善了进出境水产品监控计划:原 31 号令仅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 定出境水产品残留监控计划,135 令规定总局对进出口水产品实行安 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分析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4、建立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备案管理制度:总局对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 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二)由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和“黑名单”制度2、建立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备案制度3、建立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制度: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养殖 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应当来自于备案的 养殖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或者捕捞渔船。4、强化了进出口水产品的预包装的中文标签管理:进口预包装水产品 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食品标签的规定;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当按 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5、备案水产品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水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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