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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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 铁计1995 84号1995年6月12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 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 外投资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和排放 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除执行本办法外,尚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计、环境保护设施检

2、查、验收等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依照管理 权限,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X总公司,铁路分局(铁路总公司X地方铁路公司、合 资铁路公司、工厂、工程局及以下单位(以下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和国家、地 方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章设计阶段的管理第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中,应结合工程所经(在)地点、工程范 围等对工程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作概要说明。第六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有环境保护的专节(条、款)论述,其内容应包括建 设地区的环境概况、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对环境的主要影响和拟采取的主要措 施等。第七条 铁

3、路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中(除两、三阶段设计施工图)须有环境保护 篇章,其内容须符合现行的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有关要求,还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的审批意见,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资金。第八条 在设计中要认真贯彻统一规则、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 推行清洁工艺和技术;要逐步实现打破铁路部门界限实行站区或地区集中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千方百计节约土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对破坏的植被要就 地或易地补偿。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有关的原有污染 源进行治理。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防止污染转嫁

4、,对产生污染而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 必须同时引进防治污染的技术和设备。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鉴定会前10天, 向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和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地方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篇章。设计文件鉴定会应同时邀请上述部门派员参加。第三章施工阶段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须把重点工程、特殊地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列为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内 容之一。第一条建设单位须把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等纳入工程监理工 作中。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要有减少土地占用、植被破坏,防止或减少水土流 失以及减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复垦造田等技术措施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

5、工程同时施 工的计划安排。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情况组织对工程中的环保设施进行检 查。检查的主要内容需包括:1. 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是否纳人施工计划;2. 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3. 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4. 施工场地的布置、施工组织安排等是否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 染;5. 单项工程竣工后,主体工程以外的周围环境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破坏是否得到恢复。第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要求开展的 环境保护监控工作,其委托、组织实施和监控内容、上报时段等,按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 定办理。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办理验收交接时,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和有关工程。第十六条 铁路工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环保局第14号令颁布的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铁路线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类型、分布、特征诸方面均与工业项目有 较大差异,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 则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 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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