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废弃物处理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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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能废弃物处理的国际法核能废弃物处理的国际法摘 要 工业化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对能源的需求,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寻求来 源不匮乏的能源以分散风险是各国的重要战略。核能自和平使用后,便成为各国的重点开发对象。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组织重视,不时成为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核能废弃物处理看似为一个核能使用国家内部从事核能运转的事务,然而核能废弃物处 理事实上已经涉及国际事务层面, 必须由国际组织间建立体制处理, 以便使各国在处理核能 废弃物是有所遵循,并在核能废弃物造成损害时能够负起责任。本文从核能废弃物的概念开始叙述,再在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对核能废弃物处

2、理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核能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外部制衡;第二,完善国家责任,国家应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承担责任;第三,加强国际合作,进行资金、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 ;第四,建立赔偿制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 核能废弃物 国家责任 国际合作、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概述核能废弃物是指缔约方或者得到缔约方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将不会做任何进一步利用 的,而且管制机关根据缔约方的法律机制和管制架构, 将其作为核能废弃物进行处理的气态、 液态或固态放射性物质。核能废弃物基本上有两种处理方式,即贮存与处置。核能废弃物的贮存是暂时性的,为核能废弃物的管理提供时间上和空间

3、上的缓冲,促使短半衰期核种衰变,降低其活性,从而减少处理时工作人员可能接受到的辐射剂量。处置则是将核能废弃物永久的隔离弃置,又称为最终处置,但是如有例外的需要,仍有 可能再取出使用。核能废弃物由于具有放射性,处理上并不限于使用核能国家的内部事务,而必须接受国 际间规范。核能和平使用已经 60 余年,通过各核能使用国家核能废弃物的实际处理经验, 国际间对 于核能使用逐渐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和做法原则, 同时经过不断协商讨论, 各国签订许多关于 核能废弃物处理以及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公约或协议, 各核能使用国家也根据自身的处理情况 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规范。二、核能废弃物处理现有法律的不足(一)鼓励性条

4、款过多国际条约不同于国内法,其内容多是鼓励性条款,实施缺乏强制性。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序言第9 条明确规定其性质是 鼓励性公约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序言第 6 条也指出 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 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 ,表明该条约对于各缔约国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虽然第 5 条要求报告船舶为了安全而不得已向海中倾倒货物的情形,但也只能算是一种 间接监督,并没有多大的强制力。此外,国际原子能总署更是提出其法规 纯属建议性,并不影响任何既有及未来国家之间 订立涉及该法规所涉事务及目标的协定 。这些鼓励性的条款在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面前,已暴露出其局限性。各缔

5、约国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着相当的自主权,这可能导致其对自己主权的滥用,在核能废弃物处理方面侵犯他国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对受害者的不公。更何况在具体现实中,加害国往往是一些率先进入工业化时代、具有悠久的核能使用历 史的发达国家,而受害国恰恰是那些与其经济实力差距悬殊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 仅仅靠一些鼓励性的条款来保障受害国和受害者的利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二)国家责任缺失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并没有对责任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 只在第 10 条进行了简单的提及。而按照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第 21条的规定, 责任的.承担者一般是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 只

6、有在没有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的情况下国家才承 担责任,这种国家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缺失是不妥当的。毕竟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着国家不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以及由于诸多原因所导致的许可证持有者身份不明的情况,在这里国家实际上是应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际法上有善邻原则,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由于各国的领土主权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和依赖性,一国其领土范围内的行为自然极易使周边的国家受到影响。国家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更何况私人的国际 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三 )国际合作方面缺乏具体规定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危害是某一区域内各国甚至全球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单靠

7、个别 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应当进行广泛而密切的合作,通过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 来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而且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是为了全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于全人类的公益 事业,有广泛而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乏燃料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只在序言中简单的提及了国际合作, 虽然在缔约方第三次审议会议中补充了关于国际合作方面的内容, 但大多是原则性的, 缺乏 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有效地发挥行动指南应有的作用。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第 9 条指出应通过国际法形式实施技 术合作,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但只是罗列了合作的大框

8、架,缺少具体的实施步骤。在核领域这样高科技的范围内,大部分的核能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仍然保留在高度的机密 状态。发达国家把持自我的狭隘国家利益,不愿意提供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又面临着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囧境,这种境况实际上严重阻碍了核能废弃物妥善处理的实现。(四)赔偿制度不健全在核能废弃物处理领域,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还很不发达。乏燃料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和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 染海洋的公约 对于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损害, 虽然在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规 定,但是补救方面却仍然是空白。虽然国家社会正面临着一个核能条约和法规越来越多的新时期,但由于受传统国家责任 观点

9、的影响, 以及出于政治因素等方面的考虑, 国家仍在尽量避免将国家赔偿责任的专门条 款纳入有关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条约和法规中。各国更倾向于通过国际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或国内法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对受害人提供赔 偿。而且,核能废弃物具有巨大危害性,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其严重性是可想而知的,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加害国凭借其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所提供的赔偿数额往往是明显不足的。三、核能废弃物处理现有法律的完善(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确保有效遵守国际公约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国际监督,为此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核能 废弃物处理委员会, 其有权通过修正案和议定书, 采取公约需要的推动公约目的实现的任何 附加活动。主要包括三

10、方面: (1) 推动政府间的合作,唯有透过政府间的合作与努力,才能建立一个 完善的核能废弃物安全处理体系,以确保公众与环境的健康 ;(2) 加强监管,调查各国核能废 弃物处理情况并进行评估,对于违反相关的公约规定的国家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3) 定期公布有关核能废弃物处理的研究及分析报告, 传达先进国家关于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措施等相关 资讯,以供其他国家参考借鉴。(二)完善国家责任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认为,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国际 责任。承担国家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 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国际不法行为可归责于国家 ;(3) 具有故意或过

11、失任一主观因素。未履行审批和监督义务并不当然引起国家责任,但是一旦发生了损害,因为导致损害的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更何况造成核能废弃物损害的私人行为中,私人的财产远远不能赔偿其所造成的巨大的损害,国家若不承担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显然是不公的。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显然不能满足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因此,这里应实行以严格责任 为基础的国家责任, 即不以过错作为评判的依据和标准, 只要核能废弃物造成了他国的损害, 且受损害的结果与国家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国家就应该承担责任。在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国家履行了审批和监督义务时,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国家承

12、担次要责任 ;国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审批和监督义务时,行为人和国家承担连带责任。(三 )加强国际合作在从事核能废弃物处理这一危险活动中,行为国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应相互合作,为预 防、减少和消除损害采取必要的合作措施。合作既包括在损害发生前,国家间应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一个国家如果采取某一计 划或批准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核能废弃物处理活动时, 应根据规定将该活 动可能会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告知对方,并根据对方的反馈信息对活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 也 包括在发生损害后, 有关各方就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和共享并进行协商, 有关国内法、 国际条 约禁止的除外。(四 )建立赔偿制度公约并没有规定

13、核能废弃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尽快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首先,应界定核能废弃物损害的含义,即核能废弃物法的不当处理所造成的生命、人体 健康或财产的损失。其次,应规定核能废弃物损害的责任,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事故,不论有无故意或过失,核能废弃物的所有权人除了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应规定一旦发生核能废弃物的损害事故,加害国应尽快的恢复原状,以减少损失,并应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等问题。四、结语凡涉及核子反应,必然会产生核能废弃物,而其中又以核能发电过程中所产生核能废弃 物数量最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核能废弃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逐渐显现出来。核能废弃物与其他工业

14、废弃物、人类日常生活所制造出的废弃物不同,它具有放射性, 会不断产生高能量辐射,对生命体和环境造成伤害。辐射又依核能废弃物所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的长短,可能存在相当长时间,远超过人类 的平均寿命。如果再考虑大气和洋流等地球物理和化学循环,若核能废弃物不能被妥善处理,所含的放射性元素不仅会影响本国,还可能跨越国界,影响邻近国家,引发国际争端。另外由于核能废弃物的放射性,和核能一样,处理上并能不限于核能国家内部,而必须 接受国际间规范并在国际范围内处理。然而面对普遍存在的反核浪声, 如何理性沟通并积极化解矛盾是人们必须谨慎去探讨的。此外,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更是重要课题,在国际法方面仍有许多瓶颈有待

15、科学家集 思广益,继续创新以及超越。参考文献:1 英 帕特莎 波尼,埃伦 波义尔著 .那力,王彦志,王晓钢译 .国际法与环境 (第二版 ).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2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 (第二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3 林灿铃,等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4 朱晓青.国际法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5 李爱年,韩广,等 .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6 刘超,夏清瑕,刘正,张颖 .国际法专论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7 林灿铃 .国际环境法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2002.8 张乃根.21 世纪的中国与国际法 .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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