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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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发布时间: -12-2 1:40: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5945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原则(元)收费根据备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计委、财政部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7号具体收费措施和收费原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6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57号、粤人防2号文规定执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有关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告知粤价17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建委(建设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有关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

2、建设收费的规定的告知(计价格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状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原则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告知(粤府办196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至50元的原则缴纳易地建设费。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措施仍按粤府办19979号文和省财政厅、人防办粤财文198105号文的规定执行。请告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本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二年四月二十七

3、日 附件:有关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助于增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都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都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效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保部有关变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告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筹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

4、设项目开发成本。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筹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不不小于三米(或者局限性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构造和基本解决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

5、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原则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本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如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合适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有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合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民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长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6、(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她不可抗拒的灾害导致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她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畴、提高费用原则、变化收费资金用途等违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

7、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实行措施,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原则的告知 粤人防23号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发改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行人民防空法措施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

8、(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进一步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都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本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都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她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的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

9、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行筹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原则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原则修建;其她人民防空重点都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原则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定。 七、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有关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

10、建设收费的规定的告知(粤价1号)和国人防办字第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她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平方米如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构造和基本解决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以上原则,自本告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人民政

11、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告知粤府办199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主线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省都市建设用地、开发都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都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结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足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

12、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种新台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省人民政府: “八五”筹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获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本。但是,由于某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结识局限性,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贯彻,增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都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政府要注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构

13、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贯彻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增进都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保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保部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措施(85城防字第46号)、建设部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行措施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72号),

14、中央和地方公司(涉及私人、合资、外资公司)、事业、行政单位、团队、个人及部队,但凡在人防重点都市(涉及所辖城乡、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如下政策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本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如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足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如下、基本埋置深度不不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

15、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平方米如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原则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 从颁布“结建”实行措施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目前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五)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筹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伙,保证“结建”政策的贯彻贯彻。“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波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重点都市要把“结建”纳入都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筹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伙,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但凡不按规定修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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