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身意外伤害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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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1、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详尽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应于本保险起保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清保险费;2、被保险人年龄应在3至65岁的范围内,且无身体残疾、精神疾病或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父母作 为投保人,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 万元,其它地区为5万元)。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

2、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 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被保险人姓 名: 居住地址: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所在单位: 职 位: 副 业:无 有(请说明:日常主要1、公交车:列车(火车、地铁、轻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代步工具:2、非公交车: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汽车;3、其它(请说明:过往三年1、是否曾经或正在参加任何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 否是(请说明:保险纪录:2、是否曾经或正在向任何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害索赔申请? 否是(请说明: 投保人(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可免填本栏) 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邮 编:国籍:电话:联

3、系方式:受益人良好身体有残疾、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疾病(请说明:小学初中高中专科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其他(请说明: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子女情况:无有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成年 驾龄:单位地址:邮编:职务内容:年薪:出生日期:国籍:与被保险人关系:顺位份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保险项目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4外伤害保险金额:交通意外双倍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滝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住院津贴:50元国籍与被保险人关系联系方式免赔额费率保险费元无元绝对免赔额100元无总保险费:(大写)人民币(小写岸元 付费方式:现金 支票 转帐保险期限: 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

4、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特别约定:投保人声明:本投保单所填各项内容均属实,本投保人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 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日 期:日 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0 周岁至 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

5、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

6、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三)其它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7、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 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8、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 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 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

9、表一中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III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 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 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

10、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四)交通意外双倍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在承担本条第一款保险 责任时,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人 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在扣除本 合

11、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 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六)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住院治疗,并导致伤残(符合伤残 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或身故,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本合同保险单中约

12、定的每天住院津贴。保险人对同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90 天为限,在保险期限内累积给付 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被保险人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

13、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八)恐怖袭击。(九)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极限运动等活动或运动;(五)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

14、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有关高空作业、海上作业、水下作业、坑道内作业、火药爆竹制造及使用等工作期 间;第八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健康护理等行为;2、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3、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率)。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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