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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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案例随着企业经济初期积累的完成, 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已形成一种趋 势,企业对外投资或吸收投资业务日趋增多, 企业间有这种投资与被 投资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被称为关联企业, 俗称兄弟企业。 税法规定, 关联企业间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否 则,因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亲兄弟 也要明算账”。案例一甲、乙公司均是由 A 企业控股设立的关联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甲、乙企业分别从事机械加工和服装制造,由于两企业地理位 置相邻,为了节约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A股东在投资

2、时就考虑甲、乙公司共用供电设施, 经考证后决定由甲公司建造供电设施, 设施建 成后甲、乙公司共同使用。 2009年甲公司购入电力 1600万元,发生 供电设施固定资产折旧 40万元,供电设施修理费 15 万元,合计 1655 万元,其中,应乙企业负担的电力、折旧、修理及人工费等成本 600 万元。甲公司在业务处理时将 1655 万元均在本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没有将应乙公司负担的电力成本向乙公司分摊。现对本例中甲、乙公司所涉及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下(本 文没有考虑其他税费、罚款):1 、增值税甲公司对甲公司向乙公司无偿提供电力及电力设施的行为, 根据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视同销 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 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额: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于甲公司购入的电 力为自用, 无近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比照, 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核定成本利润率为 10%。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本利润率)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收入=600X( 1 + 10% = 660 (万元) 销项税金=660X 17

4、%= 112.2 (万元)乙公司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 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 票,以致乙公司少抵扣进项税金 112.2万元(660万元X 17%。2 、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 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5、。 征管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计税 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 润的方法(成本利润率为 10%)计算: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收入=600X( 1 + 10% = 660 (万元)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所得=660 600= 60 (万元)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应纳所得税=60X25%= 15 (万元)乙公司乙公司未能在 2009年度取得电力成本 660万元扣除凭证,以致多交企业所得税 165 万元( 660X 25%)。综上所述,由于关联企业甲、 乙之间没有按照税

6、法的要求清算账, 2009年度甲公司将面临在主管税务机关查补税款 127.2 万元(112.2 + 15)并处以罚款、滞纳金的情况下,乙公司又多缴纳税款277.2 万元(165+ 112.2 )。乙公司如在以后年度取得电力成本发票后,可调 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但已缴纳税款所占资金的时间价值、 罚款 等损失已无法挽回。案例二甲公司为集团公司,A企业和B企业均是由甲公司控股的关联企 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 25%,主要从事服装制造,企业为了资金 管理的需要, 甲公司对所有下属子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统一调配 使用,只允许下属公司保留基本的资金额度, 剩余资金及时划解甲公 司。2009年度

7、甲公司累计从 A企业调取资金积数8000000000;从B 企业调取资金积数 15 000000000。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罚款的情况下,对集团公司和A、B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作如下分析:1 、营业税甲公司和A企业、B企业是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分别纳税,甲公 司对A企业、B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行为,从独立企业 的角度来看,由于A企业、B企业没有向甲公司取得货币、货物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其实质就是甲公司无偿的占用了 A企业、B企业的资 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8、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有偿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 是指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A企业、B企业将资金让渡给甲公司使用的行为不符合营业税纳税条件。但是, 征管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以,由于甲公司和A企业、B企业存在关联

9、关系,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A企业、B企业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56 号文件的规定,贷款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 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 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 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金融保险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资金使用的利率为8.5 %。 A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8000000 000 X 8.5 %/30 = 226.67万 元应缴纳营业税=226.67 X 5% 11.33 (万元) B企业应

10、确认利息收入=15000000 000 X 8.5 %/30 = 425 (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25X 5% 21.25 (万元)2 、企业所得税A 企业、 B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 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A企业、B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226.67 11.33 )X 25%r 53.84 (万元)B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425 21.25 ) X 25%=100.94 (万元)甲

11、公司甲公司未能在2009年度取得占用A企业、B企业资金利息651.67 万元的扣除凭证, 以致多交企业所得税 162.92 万元 (226.67425) X 25%。由于甲公司和A、B企业之间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清算账,将面 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 A企业税款65.17万元(11.33 + 53.84 ),查补 B企业税款122.19万元(21.25 + 100.94)并处以罚款、滞纳金的情 况下,甲公司又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162.92 万元。甲公司在以后年度 取得利息成本后, 可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但已缴纳税款所占 资金的时间价值、罚款等损失同样无法挽回。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自然人间的亲兄弟发生的经济 账目,出于和谐社会的目的,则不必算得十分清楚。但企业间的亲兄 弟发生的经济业务, 要清清楚楚算清账目, 以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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