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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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构建新型农村支付体系,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 务工作,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银发 2011177 号)、总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 易通”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在农村乡(镇) 、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 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 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

2、务。第三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使用 准贷记卡、贷记卡办理此项业务。第四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主要是为农民及时提取 “新农保”等涉农类补贴款项提供便利。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 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二章 服务点管理第六条 服务点选择原则(一)服务点须设在乡镇及以下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确 定服务点数量,综合考虑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 等因素,每个行政村不得超过 3 个服务点。对于规模较小的行 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为保证服务质 量,原则上,一个服务点服务居民数量不超过 600 人。(二)服务点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

3、风险可控的原则。服 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 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 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 具有一 定的经济实力。(三)从发挥邮政全网优势,增强村邮站服务功能出发, 助农取款服务点优先选择在村邮站布放。 在村邮站不具备条件或 无村邮站的行政村,可考虑以下商户类型作为服务点: 1.经营规 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 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 2.邮政网点;电信、移动、电网 等运营商网点; 3. 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 市。(四)对历史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固话支付 设备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

4、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 求的商户,不得选为服务点。第七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要按照就近原则推广,按照网点分布情况划分服务范围, 属于一类网点服务范围的行政村, 由 邮储银行负责; 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服务范围的行政村, 由邮政 企业负责。职责包括布放商易通,进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受 理和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等。对于邮政储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设有邮政网点的由县 (市)邮政局负责; 未设邮政网点的由县 (市) 邮政局或县(市)支行根据就近原则协商解决。第八条 选择服务点时,应对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 实地考察并拍照留档 (至少一张门面照片) ,同时须广泛听取当 地群众意见,营销人员走访当地群众应不

5、少于 5 户。第九条 商户被选为服务点后, 获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 省分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资质,并与当地县 (市)支行 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方能开办“银行卡助农取 款服务”。第十条 每个服务点配备 1 台商易通、 1 台验钞机,在店铺 外醒目位置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名称牌,店铺内悬 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公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内容” 等标牌,并在收银台附近张贴假币识别图等。上述制作标准由省 分行统一制定,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一条 服务点可办理的业务有:借记卡余额查询、借 记卡转账、借记卡小额取款等。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商户在申请“银行卡助农取款

6、服务”时,须提 供以下材料:(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其合法 经营资格的其他材料;(三)税务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 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材料;(四)用于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座机电话近三 个月的电话缴费单,或其他能够证明座机电话归属关系的材 料;(五)负责人本人的绿卡借记卡。第十三条 商户开办“助农取款”业务时,业务申请、修 改、撤销等管理流程参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 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操 作规程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开通“助农取款”业务的商户需填写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7、“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报经所 在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批准后,统一与县(市)支行 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见附件4)(一式两份),协议由各县(市)支行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由县(市)支行 和服务点商户各留存一份。第十五条 为增强商户保管机具的责任意识, 对服务点商户 按照商易通业务要求,以账户限额止付的方式收取押金。 I 型带 打印型号的商易通机具押金收取标准为: 400 元/台。第十六条 服务点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应责令其改正,给 予警告;如警告无效,再次发生,则取消服务点“银行卡助农 取款服务”资格,收回机具设备及相应名称牌、公示牌:(一)未按要求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

8、服务台账”(台账 格式见附件 2)的;(二)未按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但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现金未经验钞机鉴别真伪或没有登记钞票编号直接 交给客户的;(四)多次被客户投诉,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故意刁难 客户的;(五)未按规定悬挂名称牌和公示牌的;第十七条 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机构应终止其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资格,由客户经理负责收回设备、 名 称牌等相关用品用具:(一)存在欺诈、卡片侧录、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二)利用固话支付设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办理提现业务中故意使用假币的;(四)未按规定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办理提现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9、固话支付设备使用不当,多次损坏或私自拆卸,无 法修复的;(六)固话支付设备长期闲置不用,连续 3 个月未发生交 易的;(七)出现其他不利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益情况的。 对于出现上述(一)、(二)、(三)情形的,应及时向当 地监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还应向司法机关报告。第十八条 商户取消开办“助农取款”业务的,由客户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到原申请网点办理撤销手续。提供本人居民身 份证、话机、验钞机等设备和原绑定的绿卡卡号、密钥( PSAM) 卡,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撤销表 (以下 简称撤销表,一式两联),客户经理及网点营业人员应在核 对客户居民身份证无误后在该 撤销表 上签字确认

10、,加盖网点 业务章,到商户处取回名称牌、 公示牌等资料, 同时通知县 (市) 支行,由县 (市)支行负责关闭“商易通”业务功能。 撤销表 于下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上级县 (市) 支行。客户经理应每周汇总 填写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信息统计表 (参见附件 3)上报 各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邮政局或市分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核 验新增或撤销服务点商户资质, 发现不符合服务点发展原则的新 增商户,应及时通知各县 (市)邮政局或县 (市)支行进行撤销, 并按月向省级业务管理部门上报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信息统计表(参见附件 3)第二十条 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应对

11、服务点建立 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点入网申请资料、服务 点商户现场照片(至少一张门面照片) 、服务点信息变更、现场 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记录、服务点培训情况、“银行卡助农取款 服务台账”、助农取款交易凭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 访记录表”及固话支付设备和密钥( PSAM)卡管理情况等,档 案资料在服务点存续期内永久保存。若与服务点解约,从协议 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两年。第二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客服中心(电话 号码 95580)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辖网点,负责受理服 务点的咨询和投诉。第四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二条 客户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 办理

12、;若委托他人代办,则代理人需持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服务点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杜绝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现象 发生。第二十三条 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须逐笔登记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准确记录取款日期、取款人身 份信息、取款金额等内容,取款人或代理人需签字(或留存指 纹)确认。第二十四条 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交付现金时,服务 点商户与取款客户需通过验钞机确认现金真伪,严禁假币交 易;如服务点未配备验钞机,则须在台账中登记交付钞票的编 号。第二十五条 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设置每笔取款限额,最低不得低于 10 元(含),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 得超过 1000 元(含);取款金额

13、应是 10 元的整数倍。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暂不另行收取取款 手续费; 银行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异地交易手 续费从取款方(即转出方)账户扣收。第二十七条 “助农取款”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条两 联,一联交取款客户,一联由服务点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30 天。第二十八条 服务点营业日终,需将固话支付设备汇总统 计的金额、笔数与交易凭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 服务点主卡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客户经 理联系,查明原因。第二十九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交易过程中,因线 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不确定交易状态,以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后台账务处理系统

14、电子信息记录为准。第五章 机具及 PSAM 卡管理第三十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使用我行“商易通”机 具,其机具管理和PSAM卡管理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 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邮政储蓄固定电话 支付系统密钥(PSAM)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章 客户经理管理第三十一条 省邮政公司金融业务局和省分行个人业务一 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管理和发展工作。 各市、县邮政局和市、县分支行应分别安排 1-2 人负责“银行卡 助农取款服务”的业务管理和发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应明确专人 担任“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客户经理,原“商易通”业

15、务客 户经理可兼任。第三十三条 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 门负责客户经理管理及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客户经理所 发展服务点的经营状况、交易情况,客户经理的现场回访情况 等。第三十四条 客户经理负责固话支付设备的安装,对服务 点进行固话支付设备使用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培训,并对其进行 假币识别宣传。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对服务点进行现场回访,每季度至少回访一次,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 附件 1),并上交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业务管理部门 归档管理。回访内容包括:(一)固话支付设备及验钞机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出现故 障或损坏等;(二)固话设支付备交易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出现争议交 易;(三)服务点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流动资金短缺现象;(四)服务点是否按要求挂放名称牌和公示牌等;(五)对服务点服务台账登记信息进行抽查,查验是否有 可疑登记情况;(六)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现场回访时,应将“银行卡助农取 款服务台账”收回,分别上交县(市)邮政局和县(市)支行档 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三十七条 客户经理变更、调离或辞职时,须交接当期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回访记录表”,同时在系统中变更客 户经理信息。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风险管理工作应贯 穿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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