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出资人代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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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国资出资人代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大余县人民政府和大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参股企业派出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委派的董事长和董

2、事,未设董事会的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委派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三)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派出的股东代表。 第三条出资人代表进行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四条出资人代表有责任提请本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坚持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应当按照本守则要求,就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向县政府及县国资局书面报告。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应当报县国资局并经县政府审批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一)董事会换届事项; (二)股权结

3、构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三)投资、担保事项和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四)改革改制事项; (五)大额资产的购建或处置(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购建或处置; (六)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资采购(2万元以上)、非常规的大额资金使用(1万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津贴等; (七)高管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以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免;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审批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属于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事项: (一)董事会议题事项; (二)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

4、县政府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以及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九条对本守则规定的请示事项,出资人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按规定期限事先请示县国资局,并按照县政府的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对本守则规定的备案事项,出资人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和县国资局。 第十一条出资人代表的报告事项由出资人代表负责。出资人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出

5、资人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形成决议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决议报告中应予以充分表述,并附上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出资人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必要的论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县国资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县国资局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出资人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出资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由县国资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在出资监管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调整直至解除现任职务、涉嫌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县国资局每年对出资人代表执行本守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出资人代表如因违反本守则规定被免职、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县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公司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国资局对其向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应按照本守则有关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出资人权利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本守则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守则自发布之起实施。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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