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98738406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摘要:微信购物已经突破其社交工具的初始功能,演变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模式。由于微信购物区别于传统的网络购物,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也使得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在分析微信购物与传统网络购物区别的根底上,针对微信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对如何完善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可供借鉴的建议。关键词:微信购物,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微信购物看上去很时尚,但其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风险,目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微信平台,对微信购物的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空白。微信设计的初衷并非是为了购物,因此在购物方面其自身存在着天然的平安性差的弱点。由于

2、微信购物以朋友圈的交易为主,无需营业执照,没有评价机制,缺少信用担保。因此一旦在购物中出现纠纷,一方面,因为碍于朋友关系不好意思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即使真的要追究责任,在操作中会出现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诉讼法院难以确定、证据难以取得等问题,而这将导致消费者维权的失败。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微信购物的不断开展壮大,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维权成功的案例比拟少。本文拟在分析微信购物特征的根底上,针对微信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一、微信购物的概述(一)微信的概述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22年推出的一种社交软件,主要功能是在智能终端上通过网络提供即时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

3、、图片和文字等的免费通讯工具。在新媒体技术的支撑下,微信以智能 为根底,以 客户端为依托,以增强用户体验为目标,融合了短信的文字、彩信的图片,同时扩充了语音和视频功能。微信相比传统的社交软件具有以下特点:(1)私有性。微信普通用户之间,需要互加好友才可以对话。因此,微信用户之间是对话关系和朋友关系。(2)准确性。基于微信朋友关系,微信的信息可以精准推送。(3)互动性。用户之间可以相互关注,互动可以随时开展。(4)频繁性。用户使用微信的时间以及频繁程度远高于其他社交软件。同时,微信具有资费低、功能新颖、方便快捷等特点,因此一经推出就受到广阔网民的热捧。据统计,在微信推出的短短两年时间里注册用户量

4、已经突破6亿,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随后,微信又推出微店铺。微店铺通俗而言就是基于微信的线上商店,无需资金本钱,也不用守在电脑旁,一切通过一部 就可以经营。因此微店的推出真正使得购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二)微信购物的分类微信购物是指利用微信这一网络媒体平台实现商品交易的购物模式。利用微信从事商品交易的卖方通常称之为微商。目前微商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经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交易,即微店交易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网络购物具有相通性。例如在微信与京东合作推出的京东微信购物平台中,商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在京东这个网络平台上认证过的商家,这些商家既在京东进行经营,又在微信平台上提供

5、商品或者效劳。还有一局部是通过注册微信公众号进行商品或者效劳推广营销的商家。这局部商家需要在微信平台进行认证。总体来讲,这种微信交易跟传统的网络购物模式差异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微信平台不是一个专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且微信认证不需要实名认证。2.私下朋友圈的交易这种交易模式带有很强的隐秘性。经营者可以通过注册微店,然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或者不注册微店直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这两种方式相对于第一种模式,更像是一种线下朋友的线上交易。二、微信购物与传统网络购物的区别微信其设计之初就是一个社交工具,微信购物的开展壮大可以说是无心插柳的结果。微信购物与传统网络购物有以下不同。(一

6、)交易平台虚拟性上的区别微信购物从本质上看也属于网络购物的一种,但是它相较于传统的网络购物平台具有虚拟性更强的特点。目前在微信上开店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下载一个微店程序到 上,输入验证码、身份证号,绑定银行卡,这样就可以开设一家微店;一种是直接在自己的朋友圈推送商品信息,与自己的朋友圈的朋友完成交易。这两种模式都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虽然第一种模式需要绑定银行卡,但是其他的信息可以是虚拟的,微信平台并不进行实名认证;因为微信朋友圈本身不是一种“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平台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因此,第二种模式下的交易就完全是一种私下交易行为。但是,在传统的网络购物平台例如淘宝

7、上开店,那么需要支付宝实名认证、发布10件以上商品、开店考试等环节,甚至像天猫还需要提供正品保证金,并且商家在淘宝上可以晒信用、晒评价等。因此,相较于传统的网络购物平台,微信店家没有评价机制、信用担保、第三方交易平台,这就使得微信购物具有虚拟性更强的特点,同时也就是说,微信购物相较于传统网络购物有更大的风险。(二)交易的便捷性上的区别传统的网络购物需要登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在这个平台上面对着海量的货物信息,往往需要比拟很久才能够下单,因此在传统的网购模式下,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比对、选择。但是在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的针对性非常强,只需要关注自己需要的商品信息,并且可以与卖方通过对

8、话实时地沟通商品信息。同时,微信购物以智能 为依托,可以利用比拟零散的时间完成购物。因此,相对于传统的网络购物,微信购物具有更加便捷性的优势。(三)支付方式上的区别目前在微信购物中,支付方式的选择比拟灵活。买方可以选择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支付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受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注册及交纳保证金等复杂程序的限制,很多卖方并不愿意使用,而较多地采用银行转账或当面付款的方式。相比拟于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些有第三方担保的支付方式,转账或当面付款的支付方式会给买者带来很大的风险。比方,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卖方收款不发货或者退货不退款的情形,买方就很难维权。因为即使经过微信平台认证的微

9、店除了绑定银行卡时需要提供卖家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外,其余都可用虚拟名称来进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定位卖方,从而难以维权。 (四)内部监管上的区别传统的网络购物方式(例如京东、淘宝)存在内部监管系统。首先,传统的网络购物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对商家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实时进行监管。其次,这些购物平台都有一个买方的评价系统,买方可以对卖方的商品或效劳进行评价,这对卖方也是一个很好的监管方式。但是在微信购物模式下,不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也不存在买方的评价系统,因此在这种购物模式下不存在内部监管系统。(五)法律监管上的区别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的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法律上

10、的经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长期性营业行为。因此,在传统的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商品的商户应当属于经营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前文述及,微信商户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微信平台上注册微店,一种是利用现有朋友圈进行经营。因此,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置商品,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方法?保护,可以享受“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懊悔权。消费者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向微信经营平台和工商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1。而消费者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交易,那么无法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通过?合同法?等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微

11、信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局(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监管我国目前针对网络购物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电信条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行为管理暂行方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效劳标准?等,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且现行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标准整体上存在着内容散乱、体系不够完备以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这就导致目前的法律无法满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另外,我国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律标准还存在着立法层级不高、立法过于原那么的弊端。涉及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标准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是由人大制定的,其他诸如?

12、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行为管理暂行方法?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方法?等那么属于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存在着立法层级不高、内容过于原那么性等问题。由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下,对于网络购物的监管存在着无法可依的为难局面。(二)消费者难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合法权益针对网络购物,我国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25条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商品除外。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置

13、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效劳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那么,消费者采用微信方式购物,是否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利用既有朋友圈发布商品、效劳信息,完成交易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标准2。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的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利用既有朋友圈进行的交易难以认定为经营行为。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只能通过?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三)卖方信息不明,消费者维权难微信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即在于利

14、用朋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经营。因此,微信经营者往往通过添加朋友、朋友的朋友等方式,扩大自己的目标客户。但是,由于微信平台自身的原因,导致在微信上售卖商品并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因此,大局部“微商并没有实体店、店家真实信息不全、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发生侵权案件以后消费者通常无法提供与其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经营地址、网络IP地址或者真实姓名。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些案例说明,一旦在微信上发生纠纷后,卖方只要把买方拉入黑名单或者干脆关闭账户人间蒸发,买方完全没有方法获知卖方的真实有用的信息。因此,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购物小票或包裹单上的发货地址来定位卖方。但是,一方面,购物小票

15、上的卖方信息不一定真实;另一方面,有时发货人并不是与消费者直接交易的卖方,因而无法追究发货人的责任。因此,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置商品,外表上看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但是,卖方是否具有经营主体资格无法明确,这就导致消费者难以举证维权。(四)消费者具体维权本钱高在微信购物中一旦发生侵权案件,消费者面临的第一难题是立案难。此问题的分析如下:首先,网购金额一般较小,还远达不到立案的标准,即使数额巨大,到达立案标准,还需要消费者消耗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获取他们之间存在交易事实的证据。其次,微信购物中的付款往往是由买方直接把钱打到卖方的网银,承当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需要证明他们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基于自己和卖家之间的交易合同,而不是由于赠与或借款等其他原因而存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微信用户删除了当时的聊天记录,将为举证设置了障碍,聊天记录可更改的特点也增加了证据鉴别的难度。最后,消费者在维权上的本钱过高,这也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自认倒霉,不了了之3。这也使得微信购物彻底远离了网购求廉价、图省事的初衷。因此,微信购物中一旦发生交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