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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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务并表企业和代管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企业年金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 促

2、进企业发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强化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二)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并综合考虑职工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三) 平等协商、自愿加入。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职工自愿选择参加。(四)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3、会),负责系统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对系统企业的企业年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六条 管委会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主任、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各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按以下程序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一) 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二) 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及关于制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制订统一的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提交管委会审核、完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系统各企业不再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第九条

4、 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的监督,接受所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会和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第三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加入第十条 各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条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履行相应审核程序后,可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一)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整体盈利的,所属各企业可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出现整体经营性亏损的(整体政策性亏损除外),本部和亏损企业暂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盈利企业和基建期企业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政策性亏损的企业,需由本企业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报集团公司认定。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条件所称的盈利或亏损,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确定。(二) 具有相应的人工

5、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各企业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方案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三) 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以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第十一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条件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二) 试用期满。(三)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四)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符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不论参加与否,均需填写职

6、工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1-2),报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缴费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企业不予缴纳。企业缴纳资金为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纳资金为个人缴费。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分为企业基本缴费和企业补偿缴费。企业可根据所在企业承受能力确定企业缴费。具有承受能力的企业,企业缴费按不超过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不具备承受能力的企业,可申请暂停缴费。各企业每年年初完成企业缴费的核定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企业缴费额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员的上年工资总额相对应。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后缴纳。第十四条 企业基本缴

7、费由企业根据职工业绩贡献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第十五条 企业补偿缴费是企业为保障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衡过渡,专项用于中人补偿的缴费(简称中人补偿)。企业补偿缴费,依照中人补偿测算数据,在中人10年过渡期内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预测积累,如积累总额(含收益)不足支付的,企业补偿缴费可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加速积累。企业补偿缴费的积累比例和积累年限按测算数据确定,原则上保持不变,每年均衡缴纳。当企业补偿缴费积累总额达到中人补偿实际支付所需资金时,不再积累,企业缴费全部用于企业基本缴费。中人是指在企业年金方案实

8、施后10年(2022年)之内退休的职工。中人补偿过渡期为10年。2012年12月31日之前未建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的企业,不建立中人补偿,年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待遇。2012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立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的企业,建立中人补偿,已离退休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原统筹外补贴待遇。年退休的人员不进行中人补偿,仍享受统筹外补贴待遇。2014年至2022年期间退休的中人可享受中人补偿待遇。中人补偿按中人退休时所在企业同类退休人员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标准和补偿年限计算。已执行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的企业,不因企业装机规模变化而调整退休人员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标准。补偿年限按中人退休时已

9、参加企业年金缴费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与10年之差确定。已参加企业年金缴费年限自年1月1日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中人补偿额=退休生活补贴月标准(120已缴月数停缴月数)。建立中人补偿企业,应单独开立企业年金账户,中人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中人补偿缴费的建立、归集及资金结算情况表上报。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管监会确认。第十六条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且不得低于企业基本缴费的1/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各企业个人缴费按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不含企业年金)的4%预计并按月缴纳,待下达计划后进行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超

10、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按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4%以上部分,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第十七条 执行以上规定后,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第十八条 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尽快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纳入企业年金管理。第十九条 资金汇缴各企业应单独设立企业年金科目,归集和管理所在企业的企业年金资金,必须按月及时汇缴企业年金资金。各企业须每月15日前将企业年金资金汇缴到指定账户,并提交企业年金缴费清册。核对各企业汇缴的企

11、业年金资金后,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于每月25日前汇缴集团公司指定账户。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可延迟缴费或暂停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同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企业暂停缴费期间个人缴费同时暂停。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企业年金缴费:(一) 办理了退休手续;(二)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三) 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四) 职工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暂停缴费。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暂停缴费的,一年内不允许申请恢复缴费。职工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和个人都不

12、再补缴。第二十二条 个人停止(暂停)缴费、恢复缴费的处理程序(一)个人提出停止(暂停)缴费、恢复缴费的,均需填写职工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1-2);(二)提交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第五章 企业年金分配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管理应将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既要作为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又要作为企业对职工中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各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企业基本缴费和个人缴费,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分配和缴纳。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和业绩等因素综合分配企业年金,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第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公

13、式如下:职工企业基本缴费分配额=个人工作年限/所在企业参与分配人员工作年限之和(所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基本缴费总额70%)+个人岗位贡献/所在企业参与分配人员岗位贡献之和(所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基本缴费总额30%)其中: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截止至上年末。岗位贡献=岗位薪点岗位调节系数。岗位调节系数,一线员工岗位调节系数为各企业相应岗位实际执行薪点点值与所在企业标准薪点点值的倍数,其它员工岗位调节系数为1。第二十五条 个人缴费公式如下:职工个人缴费额=个人工作年限/所在企业参与人员工作年限之和(所在企业个人缴费总额30%)+个人岗位贡献/所在企业参与人员岗位贡献之和(所在企业个人缴费总额40%

14、)+个人上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在企业参与人员上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之和(所在企业个人缴费总额30%)其中:工作年限、岗位贡献同上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分配企业年金时应包含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在成本费用中分配的企业年金设置年度封顶线。具体公式如下:封顶线=本人薪点点值调节系数。企业成本费用中分配的企业基本缴费比例为3%、4%、5%时,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点值分别为90元、120元、150元。调节系数由每年根据测算情况确定。原则上所属企业负责人分配的企业基本缴费额,最高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基本缴费额。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在分配当年企业年金时,职工离开企业的,按照所在企业工作月数分配企业年金。第二十八条

15、 职工受国家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以及行政拘留、拘传、拘留、逮捕期间,不予分配企业年金。第二十九条 职工内部退养、待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半年以上的病休期间,因借调不在原企业发放薪酬的,不予分配企业年金。第六章 账户管理第三十条 账户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集团公司选定的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中人补偿缴费、未归属权益和对应的投资收益。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用于记载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部分及其收益;个人缴费子账户用于记载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收益。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一) 职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动工作的,只做账户转移,不做归属处理;(二) 职工离开集团公司系统,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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