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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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指南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11 号代编财务信息(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代编业务的目标、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必须出具代编报告的情形。一、代编业务的目标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指出,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第二款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使用的程序并不旨在、也不能对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根据本条规定,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业务也非审阅业务,不包含任何

2、保证成分,因此不属于鉴证业务。表4111-1 列示了代编业务与鉴证业务的区别。二、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客观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代编业务时,对所执行的代编信息保持客观的态度,以全面考虑拥有的各类信息和资源。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代编业务时,要讲诚信,公平对待客户和相关事实,不受自身利益和其他方利益的影响。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执行代编业务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在必要时寻求专家帮助

3、或咨询其他专业人士。保守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泄漏在执行代编业务中获知的客户信息。 本准则第四条指出,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这一条是基于代编业务不提供任何保证而提出的。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代编业务时,如果能够满足上述职业道德要求,那么,就不必像执行鉴证业务那样,执行专门的程序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然而,一旦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比如说,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就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三、出具代编业务报告的情形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注册会

4、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通常,注册会计师是作为鉴证服务提供者出现在信息使用者面前的。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某项财务信息发生联系,便可能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注册会计师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证。一份措辞适当的代编业务报告,有助于说明注册会计师在代编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责任纠纷中。第二章业务约定书本准则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说明接受客户委托前的工作及代编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一、签约前的工作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具体地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

5、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一)委托目的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客户委托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客户对注册会计师的认识是以提供鉴证服务为主的,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也可能以审计、审阅等鉴证需求为主。客户可能并不清楚鉴证业务与代编业务的区别,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认真沟通,识别出客户的真实需求和目的。(二)代编业务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代编业务的性质。由于代编业务是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无论是在客户还是信息使用者的印象或认识中,往往都将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保证联系在一起。即便客户明确地提出代编服务的要求,也可能暗含对某种保证的期待。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业务承

6、接前明确地向客户指明代编业务的性质,即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代编业务的程序不用于、也无法用来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同时,客户也不能依赖注册会计师的代编服务来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的行为,或者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三)客户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客户提供信息的范围、性质以及对信息提供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明确客户应当将哪些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并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以确保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和完整的。例如,在代编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财务信息时,客户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合同条款的原始信息,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当然,还应

7、当包括已有的会计记录,这样才能确保编制的财务信息符合合同要求。(四)编制基础所谓编制基础,通俗地说,就是注册会计师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以编制满足客户需求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非法定的。法定的编制基础可以是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政府监管部门颁布的、特殊的财务信息要求。非法定的编制基础可能是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计算规则、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条款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客户采用的编制基础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向客户指明:(1)采用的编制基础将在代编的财务信息中进行披露,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2)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

8、了代编业务报告,报告中也将相应地说明采用的编制基础。 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向客户说明,如果代编财务信息存在与选定编制基础背离的情形,也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代编业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例如,某小企业客户选择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代编财务信息的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用自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一次性摊销,而客户一定要在 3 年内摊销,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在这一点上,代编业务也与鉴证业务有所不同:如果客户坚持偏离选定的编制基础,执行代编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只需在代编财务信息和代编业务报告中对此予以说明;如果是鉴证业务,则注册会计师要说明这一偏离对鉴证对象信息的影响,

9、并提出鉴证结论。就客户采用的编制基础的沟通还包括将编制基础与客户的委托目的相结合,判断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编制基础与委托目的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客户采用与委托目的相适应的编制基础。(五)代编信息的预期用途、分发范围和代编业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还需要就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分发范围,以及可能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与客户进行沟通。一旦注册会计师知道自己的名字将与代编的财务信息发生联系,就必须出具代编业务报告。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在给国外股东的财务报告中可能说明“本财务报表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为了避免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以为经过注册会计师之手,就有某种保证,注册

10、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说明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因此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鉴证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代编业务报告与代编的财务信息一并提供给客户。二、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了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即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1)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2)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3)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4)说明客户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并说明将在

11、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中对该编制基础以及任何重大背离予以披露;(6)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7)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联系,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的格式;(8)业务收费;(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就沟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以明确双方对委托事项的理解和达成的约定,保护双方的利益。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可以是合同式,也可以是信函式。合同式代编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见附录 4111-1。 第三章计划、程序与记录本准则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

12、六条),主要说明代编业务计划、代编业务程序,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及其处理以及工作记录。一、代编业务计划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代编业务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编业务。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后,应当制定代编业务计划,详细计划代编业务的程序、时间和人员安排等事项,以便能够将资源合理分配到代编业务的重要领域,有效率地完成代编业务。代编业务计划随着委托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交往经验以及对客户业务的熟悉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二、了解客户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内容和方法。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行业层面了解客户。即了解客户的业务和经营情况,

13、熟悉其所处行业的会计政策和惯例,以及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财务信息的形式和内容。本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体了解客户。即了解客户业务交易的性质、会计记录的形式和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等相关信息。本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客户的方法。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以前经验、查阅文件记录或询问客户的相关人员,获取对这些事项的了解。三、代编业务程序本准则第十一条指出,除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执行下列程序:(1)询问管理层,以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2)评价内部控制;(3)验证任何事项;(4)验证任何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需要执行上述程序的情形,指出如果注意到管

14、理层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在其他方面不令人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执行本准则第十一条提及的程序,并要求管理层提供补充信息。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如果管理层拒绝提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告知客户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四、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及其处理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发生重大错报情形和注册会计师应采取的措施。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代编的财务信息,并考虑形式是否恰当,是否不存在明显的重大错报。第二款指出,本条前款所述的重大错报包括下列情形:(1)错误运用编制基础;(2)未披露所采用的编制基础和获知的重大背离;(3)未披露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其他

15、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第三款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财务信息中披露采用的编制基础和获知的重大背离,但不必报告背离的定量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代编业务时,可能由于计算或文字错误、运用编制基础不恰当、疏忽等原因导致代编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完成财务信息的代编工作之后,应当执行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此时,注册会计师把代编的财务信息与客户选定的编制基础、提供的信息进行检查、核对,以发现不符合编制基础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并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时,就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错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大错报仍未得到更正,并且认为财务信息存在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五、管理层声明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管理层声明的内容和形式,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编制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注册会计师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信息。管理层声明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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