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模板)2023年样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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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样品买卖合同 2023年样品买卖合同1(910字)供货单位(甲方):联系人:电话:传真:借用单位(乙方):联系人:传真:二、双方义务和权利:1、甲方对乙方承担如下义务:、按甲方的产品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相应调试软件和技术支持。、担负产品的培训,并及时跟据乙方所提出的产品需求或功能的增加进行改进。2、乙方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如下:、收到甲方的产品后,在_天内(即从_月_日至_月_日)做好产品的相关测试,并投入试用,同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产品相关的测试情况(测试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60天)未能完成测试,需向甲方提出延时要求,经双方协商产品测试延时的具体时间。、测试完成后,如果乙方同意购

2、买,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补签定货合同)并支付款项,购买的价格另议;若乙方超过期限未能及时归还,也未向甲方说明原因,则视为同意购买。、试用期满,乙方应如期完好归还样机,甲方则退还乙方押金。三、保密协议:1、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标记等为甲方所有,若对其使用须经甲方同意对其产品的说明书、手册、文档等拥有版权,产品的版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复制、修改和转让。2、商业秘密:甲方未公开的有关产品、技术、价格及市场情况等方面信息均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透露于第三方。四、本试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

3、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2023年样品买卖合同2(3045字)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2023年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4、院(_)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_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_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_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

5、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_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

6、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_年9月6日至_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_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_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

7、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

8、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_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_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_年9月16日,_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_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_年

9、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

10、判或发回重审。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

11、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_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_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_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

12、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3年样品买卖合同3(3966字)甲方:_法定代表人:_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号码:_乙方:_法定代表人:_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号码:_第一条 合同标的1.1 甲方同意同乙方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_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

13、用于_项目。将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设备外称的同时也请列出分项价格)1.2 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1.3 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第二条 价格2.1 合同设备的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_,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2.2 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第三条 付款条款 合同第二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3.1 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的款项,即人民币_元。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3.2 交货款:在合同

14、设备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的款项,即人民币_元。3.3 验收款:在合同设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的款项,即人民币_元。第四条 合同设备的交货4.1 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_周内,(此周_为最晚交货设备的周期),由乙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_机场。货物的导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4.2 乙方应于交货日_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第五条 合同设备的检验5.1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_日内在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5.2 设备开箱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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