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国律协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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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国律协刑委会-工作报告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国律协刑委会一: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福谦刑(x) 号 甲方: 乙方: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因涉嫌请乙方担任 阶段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方签订本合同,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的律师,委托期限至 终结止。 2、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交通费元。 3、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办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甲方义务: (1)客观、真实、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

2、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事实,隐瞒、伪造证据的,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积极履行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案件未进入某阶段即已终结,甲方不能以乙方未提供该阶段服务为由要求降低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2)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

3、。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6、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全额退还乙方。 7、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不存在异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律师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变更,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 电话: 电话:0851-8 时间: 时间: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国律协刑委会二: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辽住刑委字第 号 甲方(

4、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39801345_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国律协刑委会。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radic;):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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