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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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一般原则 外商投资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1997年12月29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四类。 浦东新区政府对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具有审批权。 九五期间(1995-2000)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

2、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第二年和第三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

4、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对1996

5、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

6、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别审批政策 1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逐步扩大服务贸易。 3允许首先在浦东试点,同意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浦东的外资银行将获得优先权。 4具备条件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浦西和外商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外商桥保税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7、 贸易方面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并在保税区内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开展国际贸易及贸易代理,经营范围不受限制。(注:按国家现行政策,外商不能在国内非保税区设立有上述经营权的贸易公司)。 2区内企业可全额保留外汇现汇,并经外汇局核准,可在银行办理结汇、售汇。(注:非保税区的国内外贸公司均实行结售汇制,现汇一般不允许保留)。 3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免征增值税。 4区内贸易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征,两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注:在非保税区,贸易类第三产业所得税为33%,浦东为15

8、%,但没有减免优惠。) 5区内贸易公司可与国内非保税区的三资企业,有外贸权的企业直接开展贸易活动,也可通过区内保税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通过国内有外贸权的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业务,国内贸易中的增值税可缓征或减征。 6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贷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从保税区出口至境外的货物(除主、被动配额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免领出口许可证。保税区的企业除汽车外的自用设备、建材、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 7国内外贸专业公司代理经营的货物、拥有自营产品进出口权的中资历企业的产品,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 加工方面 1区内实行进口材料(包括两件两料)全额保税,加工成品进入国内,按进

9、口材料征收关税。(注:在国内许多保税区,保税工厂要申请,严格批准,且两件两料不能保税。除对口合同以外,一般进口料件或征5%-15%关税,或征金额关税保证金。) 2对于进口材料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工,可以进生产方式保税区,同时进行海关登记,如加工成品进入国内市场,交验料件进口许可证。对于属主动出口配额的料件,进入保税区加工,如成品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可在正式出境时报关;对于成品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可在国内料件进入保税区时,视同出口报关。 3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为15%,两免三减半,第六年按10%征收。(注:开发区出口型三资企业也可享受此项所得税政策。) 4企业

10、可接受并委托区内其他企业加工,也可接受并委托区外企业开展“三来一补”加工业务。 5加工企业的经营范围脱离生产数量,除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外,没有限制,同时,也可兼营国际贸易和各种仓储业务。 6区办企业可以采用国内贸易形式,用人民币直接购买国产原材料、半成品,在区内加工。 7区内加工企业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可申请部分内销,经批准,企业在缴纳关税和进口料件批文或许可证后,可直接内销,并可以收取外汇。 8区内加工企业可按照市场要求,增减产量或改换生产、加工品种,无需事先审批。(非保税区企业,如使用进口料件,则需事先审批,并按“海关核销手册”规定的数量和种类进口生产用料件。) 仓储方面 1区内仓库可

11、存放除国家禁止以外的任何商品,且没有时间限制,销往国内的进口商品也可进入区内仓库。(注:区外保税仓库存放的物品,须受业主经营范围的限制,存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并收取物品价格0.3%的海关监管费。) 2一般贸易的商品也可进入区内仓库存放。(注:通过一般贸易,作为已有买主的商品,是不允许存放在区外保税仓库内的,出口监管物品应存放于海关批准的监仓库内。) 3鼓励中外客商在各税区内展示其进出口商品,并可在展示厅内开展商品经贸活动。 4区内仓库允许进行商业性加工,如货物分类、分装、包装、挑选、贴商标、刷唛头等。 5区内仓库自用设备等,可免征关税。(注:区外保税仓库自用设备需征关税。) 6保税货物进出仓库,仅需登记,区内流转,海关实行宽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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