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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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技术合同备案 2017-01-04 浏览: 1699?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

2、案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包人不备案或者不委托承包人备案的,承包人自行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

3、案。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备案人可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 )网上办事大厅,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 ()网上办事专栏,进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数据,生成相应的合同备案表,并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 合同备案表扫描上传。第六条 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网上备案后,必须携带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窗口办理核实手续。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专业分包工程的,完成网上备案后,应当持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 窗口办理核实手续。分包合同经核实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外省市进行企业业绩

4、征询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相关证明。第七条 经备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合同金额、施工工期、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实质性条款。确需变更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部门 备案。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原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第八条 办理变更手续。合同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备案人携带双方盖章的合同信息变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的窗口进行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履

5、行义务完毕,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竣工确认后,该项目的施工总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可以由备案人在 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承 包人也可持分部分项验收合格证明到原备案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核销。其他合同在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可以由备案人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第十条 进行网上合同备案核销时,必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备案核销表,并上传经双方盖章的合同备案核销表。窗口办理时,需携带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核销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经备案和

6、备案核销的合同,可以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业绩,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资格管理时使用。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合同备案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备案核销后可以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按照不少于备案合同总数 10%的比例抽取网上备案合同实行审核,备案人应当按照要求,持双方盖章的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合同备案窗口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现核查结果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合同备

7、案手续的,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 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区(县)、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共享和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除应遵守本办法以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截止,有效期 5 年。 篇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

8、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

9、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包人不备案或者不委托承包人备案的,承包人自行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备案人可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 )网上办事大厅,或上海市

10、建筑建材业网站 ()网上办事专栏,进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数据,生成相应的合同备案表,并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 合同备案表扫描上传。第六条 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网上备案后,必须携带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窗口办理核实手续。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专业分包工程的,完成网上备案后,应当持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 窗口办理核实手续。分包合同经核实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外省市进行企业业绩征询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相关证明。第七条 经备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合同金额、施工工期、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实质性条款。确需变更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部门 备案。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原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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