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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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将注册计 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 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 报表人事部 质检总局二 00 六年 月 日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 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2、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 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 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质量

3、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 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 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 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 定合格标准。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

4、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 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 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4 年;(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 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3 年;(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2年;(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1年;(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 满 1 年;(六)取

5、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2 年;(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 1年。第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 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 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

6、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 3 年内不得 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 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 名义执业。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 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 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

7、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 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 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

8、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年。注册证在有 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

9、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 起 1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 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 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注册的决定;逾期

10、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 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四)与新聘用

11、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第二十五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 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 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九)应当注销注

12、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 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 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 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 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

13、册 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 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 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第四章 执 业第三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 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第三十二条 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 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第三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量基准、计量 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 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二

14、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第三十四条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 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 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 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 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第三十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

15、具备下列执业能力:(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 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 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 准除外)等技术工作;(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器具校准除外)。第三十六条 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 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 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三)接受继续教育;(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 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九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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