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98708013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食品平安法?第148条的法律思考简要:近些年,我国食品平安事故频发,问题食品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甚至社会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平安。为此,国家在2022年修订了?食品平安法?,其中第148条第2款再次明确了近些年,我国食品平安事故频发,“问题食品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甚至社会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平安。为此,国家在2022年修订了?食品平安法?,其中第148条第2款再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虽然该条款加大了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治力度,但也存在着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不清、赔偿金数额计算标准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新?食品平安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内容加以研究,以指出

2、我国食品平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现代食品科技?杂志是由国家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的华南理工大学主办的全国知名的食品科技类期刊,具体事务依托建有国家和广东省重点学科的轻工与食品学院运行,1985创刊,月刊。主编为华南理工大学副校长李琳教授,副主编为轻工与食品学院院长于淑娟教授和副院长吴晖教授(兼任常务副主编)。一、问题的提出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开展的物质根底,食品平安关系到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平安,也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自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食品工业及食品贸易的飞速开展,食品平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问题食品

3、越来越多,例如,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敌敌畏火腿等,其中最为震惊的当属2022年乳制品行业的“三鹿奶粉事件,同时,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加工厂也屡禁不止。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平安事件,暴露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置消费者等社会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同时也说明我国食品平安立法和监管方面存在着缺乏。2022年?食品平安法?第148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平安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何谓惩罚性赔偿?现代法律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它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是违法者在主观恶意、成心甚至诈欺的支配下,对受害人实施了具有超出一般放任、过失等极具恶劣

4、性质的违法行为,并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法院判决违法者向受害人另行支付的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超过实际损失的一笔额外的金钱赔偿。将惩罚性赔偿写入立法文件并应用到司法实践,这种做法已被两大法系的一些国家所成认和接受。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我国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排除在外,只能被安排在个别的单行法部门中。就食品平安领域而言,2022年?食品平安法?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然而该制度的适用并没有改变我国食品平安事故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此,2022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其中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

5、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见,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更加具有震慑力。二、新?食品平安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之评析与2022年的规定相比,新法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最低额方面有所改良和提高,此外,增加的但书规定也对标签、说明书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了界定。但该规定似乎带来的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太大的、实质上的突破,至少还有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和思考

6、。(一)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新?食品平安法?第148条沿袭了旧法第96条的规定,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消费者。何谓“消费者?新旧?食品平安法?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无明确阐述,只是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接受效劳这一行为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语义上的模糊,就会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诸如“知假买假、“单位等是否可以被涵盖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在理论界也备受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法院驳回原告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案例,其裁判理由就是原告不属于?食品平安法?上的“消费者。另外,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都会

7、提出赔偿请求,即便个别消费者启动了诉讼程序也不是所有权益遭受侵害的人都可以获得赔偿,这就缺乏以全面保障财产权益或人身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甚至社会群众。(二)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行为难以划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客观要件是食品从业人员有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的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健全的食品平安标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以?食品平安法?出台前后为分水岭,在之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食品平安标准,该法公布实施后,原卫生部根据规划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加以整合,迄今为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公布了300多项食品平安标准,涵盖了几千种食品,但我国目前的食品平安

8、标准仍比拟繁杂,并且,一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并没有相应的食品平安标准可供参考。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但这种自行制定的标准很可能躲避惩罚性赔偿适用,无法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三)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界定不清新?食品平安法?第148条第2款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那么,就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原那么,即只要实施了违反食品平安法的行为,而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就必须承当惩罚性赔偿责任;对经营者而言,适用过错原那么,即只有在成心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仍实施销售行为,惩罚性赔偿才有适用的可能性。通过比照可以发现,法律

9、只对经营者的“成心行为进行规制,而将经营者的重大过失或其他有损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外,这一方面减轻了经营者的查验、注意等附随义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承当举证责任。这就可能出现这一状况,尽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却使得原告无所适从,也让法院没有方法实施,最后只能息事宁人、不了了之。(四)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不合理新?食品平安法?第148条第2款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旧法中单一的“价款十倍扩大至“损失三倍,赔偿金的最低额也限定为1000元,这似乎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更加合理,也积极对备受争议的“十倍赔偿金做出了回应,但其是否真正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本

10、钱?新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虽然有所调整,以固定金额作为赔偿基数,这看似具备了统一标准,也防止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实际上会使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对其食品承当低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惩戒力度与其获得的巨额收益之间难以构成比例,这就无法对其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也就使该制度的设置丧失其应有之义。三、新?食品平安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新?食品平安法?对2022年旧法第96条第2款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食品平安领域的开展进程,新法的出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奠定了法律上的根底,但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以弥补我国食品平安惩罚性赔偿制度现有的缺陷。(一) 明确惩罚性赔偿

11、适用的前提条件首先,应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对其进行扩充解释,以更好地使法律的天平倾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第一,在认定其是否构成?食品平安法?上的消费者时,应首先采取客观标准,同时考虑其主观心理状态。具体说来,当购置者出于合法理性的目的而从事了名义上的购置、实际上的食用行为或两种行为兼有时,并且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该受害人即可认定为该法上的“消费者。第二,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或者“打假公司,也不应一概而论:如果主观上企图通过购置假货来主张惩罚性赔偿以牟取暴利,客观上实施了超出购置、食用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时,那么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但如果购置者明知其将要购置的食品有瑕疵或缺陷,但仍出于正

12、常的消费目的而购置,并因此对其造成物质、人身损害时,那么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就“单位而言,原那么上应将其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突破该原那么,例如,单位发放给职工食品作为福利时,如果发现该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了防止经营者免于承当法律责任,应赋予单位消费主体资格,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职工福利基金的形式予以发放和安排。其次,应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平安标准等配套制度,同时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第一,着重拟定缺失的食品平安标准,主要是针对未被列入我国食品行业平安标准类目的食品,同时,也应提高“家庭作坊、“小食品加工厂等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并为其设置最低限

13、度的食品平安标准。第二,对于地方食品平安标准、特定行业、企业标准,应采取严格的备案制度。没有国家标准的,可允许其根据地方、企业开展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标准;有国家标准的,那么应参照适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地方、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平安标准。第三,食品平安标准要与国际接轨,我们可以积极借鉴国外的食品平安立法技术,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二) 考量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就食品生产者而言,“一刀切的严格责任归责原那么有失公平。为此,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主观方面那么将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区分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这就使违法的生产者承当的法律

14、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不仅符合比例性原那么,也更加具有合理性。对食品经营者来说,应延伸其主观过错的范围,将重大过失也纳入到责任体系中来。之所以这样设置,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且在主观上无所顾忌,在客观上却造成了严重食品平安事故的现象,因此,只有将重大过失也作为经营者承当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才能防止其利用法律漏洞来躲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能够更好地救济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三) 采取固定与弹性相结合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固定金额模式、弹性金额模式、无数额限制模式,从域外立法来看,设置弹性的、具有可裁量空间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已为越来越多的地

15、区和国家所接受。我国新?食品平安法?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采取的是固定金额立法模式,这种计算方法虽然操作较为简便,但缺乏灵活性,不能使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可以在原有固定金额的根底上,采取“阶梯式的弹性赔偿金计算方法,划分的层级可依据违法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并在原有最低额的根底上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另外,法院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时,应依据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例如,被告的现有财产状况、原告遭受的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大小、原告额外支出的诉讼费用、被告行为对社会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被告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妥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被告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等,并且,还应当允许法官对整个案件进行价值评判,并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参考文献:1李响.食品平安诉讼当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22(4).2周姹、付慧姝.我国食品平安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兼议新?食品平安法?第148条第2款.企业经济.2022(9).3陈业宏、洪颖.食品平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