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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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二章物权法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 .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A.证书B.占有C.登记D.证券2 .担保物权是。A.主物权B.从物权C.自物权D.独立物权3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A.占有B.交付C.登记D.证明4 .从物权具有。A.可分性B.绝对性C.独立性D.从属性5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O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1 / 80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民法第二章物权法7 .根据

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8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A.排他效力9 .优先效力C.追及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10 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OA.典权B.地役权C.留置权D.农地承包经营权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属于。A.请求权B.支配权C.绝对权D.相对权E.对人权2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地役权C.农地承包经营权D.权利质权E.留置权3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OA.一物一权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物权法定原

3、则# / 80民法第二章物权法D.公示公信原则E.情事变更原则4 .下列物权中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有。A.典权B.质权C.留置权D.地役权E.土地使用权5 .物权的效力包括OA.物权法定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追及效力E.妨害排除效力6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A.所有权的优先效力B.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C.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D.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债权E.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侵权行为之债7 .一般情况下,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A.抛弃B.混同C.标的物灭失D.权利存在期间届满E.基于法律规定被撤销8 .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A.物权的取得B.物权的变更C.物权的消灭D

4、.物权的登记E.物权的占有# / 80民法第二章物权法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的特征。2 .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3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4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5 .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6 .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四、论述题1 .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2 .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3 .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五、案例分析题1 .王某与李某在集市上签订一买卖耕牛的合同。因王某所带的钱不够,双方遂约定,王某先给付一半钱,等次日牵牛时再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李某便将耕牛拉回去拴在自家院子里的一棵树上。不料半夜电闪雷鸣,下起大雨。第二天李某发现耕牛被雷击死。王某到

5、李某家牵牛时发现耕牛已死。便要求李某归还他已给付的钱。李某认为,耕牛已卖给王某。王某不但不能要回已给付的钱,而且还应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问: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2 .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设备,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予以返还,甲公司因工程未完工仍需使用该设备,故无法立即返还,丙公司即派人将该设备强行运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B3.C4.D5.c6.A7.B8.A9,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3.ACD4.ADE5.BCDE6.A

6、BC7.ABCDE8.ABC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的特征。# / 80民法第二章物权法答: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2 .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答: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

7、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3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

8、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

9、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4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答: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10、。5 .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 80民法第二章物权法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

11、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6 .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答: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行使范围不同。完全物权为全面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仅为一定限度或一定范围的

12、支配权。不完全物权是完全物权的利用形式,是由完全物权分离出来的独立的一种支配权。(2)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例如,在一物之上设定有用益物权时,则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为使用、收益,而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则不能同时为使用、收益。四、论述题1 .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

13、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权利人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来确保债权的,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当然,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支配内容不同,在同一物上,原则上可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因为动产较易获得,将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而为不同的人支配.并无多大社会意义;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4)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

14、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5)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即可。(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无论其灭失的原因如何,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2 .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 80民

15、法第二章物权法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包含两个方面:(1)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第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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