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措施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98703812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9.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政信访工作措施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民政信访工作措施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民政信访工作措施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民政信访工作措施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民政信访工作措施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政信访工作措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政信访工作措施(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政信访工作措施 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好民政信访问题,对于促进民政事业的深化改革,发挥民政工作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含有十分主要的意义。为深入落实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主要思想,深化科学发展观,实现民政信访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龙山镇社会事务办为深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以下:一、民政信访组织领导信访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列入办公会议事日程,定时研究信访工作。专门制订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指导信访工作的开展。成立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常常研究信访工作。由详细信访干部负担日常的信访工作。二、民政信访接待范围本辖区优

2、抚对象有关抚恤、优待、评残及确定优抚对象身份方面等的来信来访;本辖区社会困难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生活困难救助方面的来信来访;属民政代发工资的职员、无军籍在编职员等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来信来访;基层政权建设、小区居委会、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管理等方面的来信来访;社会各界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提议和意见。三、民政信访工作任务坚持四项基础标准,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政工作现行政策、要求。为党的中心工作、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和民政工作中心任务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大局服务,为民政工作对象服务。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按现行各项民政政策,实事求是地处理民政

3、工作对象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既重视为群众办实事,又坚持标准,不乱开口子,做好来信来访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基层,重视抓好民政信访网络建设,使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处理在基层,有效地控制人民群众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抓好民政干部的信访培训工作。对人民来信的处理1、信访干部对全部人民来信,附加人民来信处理单,统一编号登记后给予受理。2、通常信件,由信访干部按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回信回复,或经业务科室提供主导意见后回信回复。3、主要信件,送局领导指示后,立案查处。4、上级机关转办、交办信访案件,主要的立案查处,并写出局面处理意见或办理情况汇报。5、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人民来信,按“归口办理”的标准,

4、立即向相关部门转办,并函告来信人。6、超级上访信件,按“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标准,立即向下交办、转办。对人民群众来访的处理1、接待群众来访,由信访干部负责,业务科室接待和本科室相关的来访群众。2、接待群众来访,要做好接访统计。反复来访可在原统计备注栏内注明重访日期,也可重新统计。3、主要来访,可请来访者写出局面材料,然后按来信处理。五、回复来信来访要求信访工作要树立信访无小事的思想,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抓好。回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以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为依据,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预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对所提要求符合政策,又有条件落实的,

5、要立刻着手办理,狠抓落实。对所提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没有条件落实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预防厌烦情绪,简单化。不准支持或暗示群众超级上访。对需书面回复的群众来信,要用要求格式的便函,留底备查;对需书面回复的来访,使用上访回复意见书。六、处结信访案件的时限坚持向人民群众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一致性标准,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查处,必需按要求的时限结案。通常信件,必需在一周内复信。来访所提总是简单的,当初给予明确回复,当初无法回复的,经研究后,也应在一周内口头或书面回复。立案查处或上级交办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结案,写出书面汇报;对查处难度较大,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要向

6、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信访干部负责承接、催办、检验和督促信访案件的查处和落实。七、局长阅信、接访、包案局长阅信、接访关键、人民群众对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检举、揭发。、人民群众对局机关和对民政工作所提提议、批评、意见。、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友好稳定,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应情况,提出提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照下列标准:

7、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理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该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责任人应该阅批主要来信、接待主要来访、定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议机制、重大决议社会风险评定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降低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立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评,实施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渎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奖励

8、。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信访接待场所应该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该按业务分工承接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该认真、立即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推行下列职责: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向本级民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承接上

9、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督促检验、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研究、分析信访情况,立即提出完善政策或改善工作的提议;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时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汇报。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要求: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立即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私自销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和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重视对信访干

10、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该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经过其它方法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民政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法;其它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任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应的突出问题,能够约访信访人,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问题。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定时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提议,建立健全

11、民政舆情聚集和分析机制。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充足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升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建立有利于快速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能够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加信访工作。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该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含: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络方法。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依据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工作职能确定。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法处理: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

12、的信访事项,应该直接收理,并依据所反应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信访事项包括下级民政部门的,应该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主要信访事项,能够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要求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汇报;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该转送或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已经或依法应该经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路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该通知信访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该口头或书面通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提出。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该自

13、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对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楚的除外。第二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该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方法,果断处理,预防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信访人。第二十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根据下列方法处理:信访事项已经处理而且信访人接收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能够视同书面回复;多人提出共

14、同信访事项的,能够对代表人作出回复;咨询及提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能够口头或书面回复。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够合适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30日,并应该通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能够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要求申请复查或复核。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民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要求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该督办,并提出改善建议:应该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要求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要求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要求反馈主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实施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的;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意见和提议的机构应该在30日内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