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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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1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江 苏 省 粮 食 局 制 定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批 准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12 月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 不得伪造、 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

2、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 储存、 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 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 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 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 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 , 以

3、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四条规定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 储存、 运输、 加工、 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业 , 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 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 , 不准虚报、 瞒报、 拒报、漏报、 迟报 , 不得伪造、 篡改。3目 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6三、 调查表式(一)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SL01表 ) 8( 二 )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 旬 ) 报表 ( SL 02-1表 ) 9(

4、 三 )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购销分项月( 旬 ) 报表 ( SL 02-2表 ) 10( 四 ) 最 低收 购 价、临时 存储粮 食 收 支月 存 ( 旬 ) 报表 ( SL 03表 ) 11(五)省级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SL04表 ) 12(六)市县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SL05表 ) 13( 七 )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 SL 0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表 ) 14(八 )重 点 转 化 用 粮 企 业 粮 食 收 支 平 衡 存 月 报 表 (SL07表 ) 15(九)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月报表(SL08表 ) 16

5、(十)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月报表(SL09表) 17(十一)粮食库存分年限季报表(SL10表) 18(十 二 )粮 食 和 食 用 油 脂 油 料 省 际 间 流 向 季 报 表 (SL11表) 19( 十 三 ) 粮食 、食 用 油 经 营 和转 化 企 业 单 位 数年 报 表 ( SL 12表) 20(十四)粮食和油脂折合率年报表(SL13表) 21(十五)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SL14表) 22(十 六 )社 会 食 用 植 物 油 及 油 料 供 需 平 衡 调 查 表 (SL15表) 23( 十 七 ) 粮 油经 营 和 转 化用 粮 企 业 粮 油收 支 存 统 计 台账 ( SL 16表) 24(十八)粮油价格行情报表(SL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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