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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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处理服务协议书甲方:乙方:圣涉宝(天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确认合同, 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并执行本合同。一、合同标的1.1 乙方同意向 甲 方提供、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 本合同项下所列的数据处理分析服务。1.2 一 方 未 获 另 一 方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所 述 的 权利、义务及 / 或责任转 让 予 第 三 方 。1.3 乙方需将本合 同项下的数据处理分析服务项 目 分 包 其 他 方 提 供 时 ,应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项 目 启 动 前 30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同 意 后 双

2、 方 签 署 合 同 变 更 书 ,方 可 生 效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视 分 包 商 提 供 的服务为无效服务。二、定义“数据”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并与甲方客户相关的所有数据,以下所列均是数据的一部分:1. 存 储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固 定 于 有 形 媒 体 、电 子 媒 体 或其他媒体上并且可提 取为 可察 觉形 式 的所有 资料 、数 据 文 档 、图 像 、图 表 、影 像 ;此 类 数 据 或 者 已 经 清 晰 注 明保密,或者本身属性已是保密类型;2. 在 处 理 上 述 数 据 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资 料 、 数 据 文 档、图像、图表、影像。“保密资

3、料和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本合同 过程中或者在双方业务处理过程中可获得的双方交易 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的信息) 三、数据处理分析服务内容、服务期限3.1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相 关 业 务 数 据 的 记录、整理、计算、作图、分析等方面的服务。3.2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期 限 : 本 合 同 持 续 有 效 到 任 何 一 方向另一方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四、服务变更4.1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要 求 对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服 务 进 行更改。任一更改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交。4.2 根 据

4、 更 改 要 求 的 范 围 和 复 杂 程 度 ,甲 乙 双 方 可 对实现变更要求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磋商。4.3 就 上 述 第 4.1 条 ,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 并 签 署 变 更 备 忘 录 后 ,变 更 生 效 。变 更 将 修 改 或 替 取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服务中或先前的任何变更备忘录中所有不一致的条款。4.4 提 出 变 更 请 求 的 一 方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描 述 变 更 、变 更 的 理 由 和 变 更 将 产 生 的 影 响 ,并 提 交 另 一 方 讨 论,接收方须于接到申请后三周内向建议方知会其决 定。4.5 如 双 方 对 该 申 请

5、 达 成 一 致 同 意 意 见 ,双方 授 权代 表 将 签 署 相 应 的 变 更 备 忘 录 。经 双 方 授 权代 表 签字盖章后的变更备忘录将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和执 行 变 更 的 依 据 。变 更 将 修 改 或 替 取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服 务 中 或先前的任何变更备忘录中所有不一致的条款。 五、数据保护5.1 数 据 所 有 权 :乙 方 确 认 所 有 客 户 数 据 及 与 其 相 关权 利 应 一直 为 甲 方之独 有财产 ,且 甲 方 保 留 存在于此 类数据中的一切权利。5.2 担 保 :乙 方 不 得 导 致 或 允 许 在 资 料 上 设 定 任 何担保或

6、对资料进行任何处置。5.3 保 护 :乙方 须采 取一 切必要 措 施,按照 当前公认 商 业 惯 例 、中国 保 险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和其 他有 裁决权管理机构所颁布的指 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规定期间内 保 管 数 据 ,以保 证 所有 数据 的安全 性 、完整性 和防止数据的毁损、修改和遗失。5.4 乙 方 须 提 供 联 线 通 讯 介 质 ,且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数 据获取和数据传输 的 安 全 ,包 括数据在数据 中 心 、灾 难 恢复中心,以及在IT基础上的交易过程中的传输安全。5.5 乙 方 须 明 确 安 排 备 份 , 应 急 , 记 录 保 护 等 措 施 ,

7、包 括 硬 件 、设 备 、软 件 、和 数 据 档 案 ,以 保 证 IT 连 续 性 的运作。5.6 数 据 恢 复乙方须:( a)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以 确 保 在 数 据 发 生 任 何 毁 坏和遗失时将数据恢复或促使数据恢复;( b) 应 甲 方 请求 , 若 数据发 生任 何毁 坏及遗失 , 在 不违背根据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恢 复 数 据 或 促 使 数 据 恢 复 至 上 述 毁 坏 和 遗失发生前的状态。5.7 乙 方 必 须 一 直 对 数 据及 与有 关服 务相 关 之 一 切资 料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8、将 数 据 作为 履行 其在 本协 议 项 下 责任 以 外之任 何其他 用 途( 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5.8 若 事 先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除 非 在 本 合 同 考 虑 及目的而言属必要或属于中国法律及/或法律规定要求 以 外 ,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员 透 露 数 据( 无 论 是 全 部 还 是 部分)。5.9 终 止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乙 方 关 于 数 据 保 密 性 的 责任仍然具有全面效力。六、保密6.1 任 一 方 将 视 另 一 方 业 务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为 商业 秘密, 并 有 义 务 予 以 保

9、密 , 不 将 在 本 合 同 谈 判 时 或 合 同 期 间 所获知 的 任 何信 息 泄露给任 何 第 三 方( 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 条 款 的 条 文 将 本 合 同 期 满 或 终 止 后 继 续 生 效 ,但 不 适 用 于 任 何 已 在 公 众 知 悉 范 围 的资料。6.2 本 合 同 属 双 方 商 业 秘 密 , 未 经 一 方 书 面 同 意 , 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七、违约责任和赔偿7.1 对 于 乙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对于利润上的损失、 本可节省 或 避 免 的 损 失

10、 、附 带 损 失 或 其 他 经 济 上 的 间 接 损 失 ,以 及因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八、终止8.1 如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该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向 另 一方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终止。8.2 如 果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则 另 一 方 可 在 知 悉 该 重 大 违 反 事 项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补救通知,要求违约方尽快就该重大 违反事项作出补救措施。如在收到书面补救通知 14 日内, 违约方未能补救该重大违反事项,则另一方可向违约方

11、 发 出 书面终止通知 ,于 该终止通知 指定之 日 期 全部 或部 分终止本合同。8.3 对 于 在 服 务 的 所 有 工 作 终 止 之 前 乙 方 所 提 供 的专业服务,甲方有责任支付费用。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律 并 依 照 其 解 释。9.2 有关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疑 异 , 双 方 应 首 先 本 着 相 互 信 任、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9.3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某 些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的 法 律、法规发生冲突,该条款无效。十、不可抗力10.1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任

12、 何 一 方 因 受 战 争 、 火 灾 、 洪 水、台风、地震、国内骚乱、恐怖行动、暴乱、禁运、 任 何 官 方 或 军 事 管 制 、或其它灾害影响等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任何一方都不须承担违约责任。10.2 受 阻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尽 可 能 短 的 时间内通知另一方。10.3 倘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持 续 四 周 以 上 不 能 履 行 责 任 ,则 非 违 约 方 有 权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终 止 本 合 同 。订 约各方毋须就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终止本合同而向另 一方负责。10.4 如 果 因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13、 对 本 合 同 的 实 施 的 强 制 干 预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者 履 约 会 导 致 成 本 大 幅 度增长,与双方在签署合同之时所作的预测有很大差 异 ,则 应 将 此 事 件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但 合 同 一 方 对 此 进 行 操纵或促成的除外。十一、杂项11.1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2 合同条款与附件有抵触时, 以合同条款为准。11.3 如果本合同 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 不 能 执 行 ,此 类 无 效 、不 合 法 或 不 能 执 行 的 认 定 不 影 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11.4 双方所有权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 的有效性、合 法性,或可执行性。11.5 双方同意遵守中国以及此项业务所涉及的其它 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有关法律和条例。11.6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弁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公司名称)圣涉宝(天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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