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会计课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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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结算 相关制度u 票据法u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u 支付结算办法 前言具体制度: 1、 出票(签发) 2、 背书 3、 承兑 4、 保证 5、 付款(兑付) 6、追索权n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票据行为:就是当事人将他在银行中的存款划给债务人。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能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五、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六、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

3、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可以适用挂失的票据主要是:已承兑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汇票一、出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

4、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企业间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转让背书应在提示付款期期末之前完成; 3、票据末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5、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例1:假如这张票据是A的,那A就是背书人,如果A想把这张票据交给B,那B就是被背书人。 例2:甲签发一张20万元的汇票,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乙,并将汇

6、票交给乙,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再背书转让给丁。 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人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

7、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所谓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四、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期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

8、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三章 本票 一、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三、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四、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

9、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四章 支票 一、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三、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四、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

10、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五、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六、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七、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支票提示付款日期的计算:从签发支票的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例如:出票日为3月1日,则到期日为3月11日。如果3月11日恰逢星期六,则支票就顺延至3月13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

11、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

12、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二、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n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n 1997年10月1日一、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二、申办条件: (一)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

13、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二)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2、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三、签章(一)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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