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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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2X年月14日农计发020号,202X年月3日农业部令20X年第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2号)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1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

3、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

4、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

5、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3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

6、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

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 4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

8、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 5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

9、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2X年月日起实施。 6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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