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98653936 上传时间:2022-11-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5.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工承揽合同条例(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4.12.20 【文 号】 【施行日期】1985.02.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 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1年 10 月 6 日 实施日期:2001年 10 月 6 日)废止(原因:已被 1999年 3月 15 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

2、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 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 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 情况。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

3、验收标准和方法;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 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 合同。第七条 加工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 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第八条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 人双方商定。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 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4、 双倍返还定金。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 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 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第十一条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 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 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第十二条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 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 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

5、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 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第十三条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 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应当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 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 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第十五条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 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

6、制品。第十六条 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 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 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十八条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 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第十九条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 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 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 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

7、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 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 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 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 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 或调换后,

8、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 偿。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 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 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 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 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 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

9、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 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 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 部分价款总值 1030或酬金总额 2060的违约金。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 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 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 作物的责任。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

10、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 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 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 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 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 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 的损失。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

11、 值 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 酬金总额 2060的违约金。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 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 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 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 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 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

12、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 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 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 金。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 款。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 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 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 作方迟延接受或无

13、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 成的损失。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 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样式一) 生产协作合同一九 年 月 日签署丁丁丁丁丁丁丁配套II代表II主体II代表I单位II 人 II单位II人 II11I111开户I I帐号I I开户I I帐号I银行I I I I银行I I I丄丄丄 +丄丄丄协 作 产 品 I 材 料 供 应

14、丁丁一丁一丁一丁一丁+丁丁丁丁一丁丁产品I规格I单I数I单I金I交货I材料I规格I单位I数量I单I金 额I交料名 称 I 型号 I 位 I 量 I 价 I 额 I 期 I 名称 I 型号 I I I 价 II期1一-丄丁丄-+-丄丁一一1一I一 亠一I总金额I 一次I二次I三次I四次I总金额I 一 次I二次I三 次I四 次 I结算I结算I结算I结算I I结 算I结 算I结算I结一一一_,_一一_IIIII议 I 1产品检验方法: 2运输方式:定 I 3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修改或中4事 I 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本5 项I 合同执行完毕失效。配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主体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市生产协作主管部门 I I I II 签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