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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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7篇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1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 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

2、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 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 行合同供水。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 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 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 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 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 织机构,水利设施维

3、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 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 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 17条,第 19 条规定:“渴 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 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 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 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 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 泵抽水、

4、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 有关规定给予 1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 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 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十五、本制度

5、解释权归_农场。自 20_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2一、_县清域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 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 作虚假宣传。二、农场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 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四、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 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3一、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

6、产,人人有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 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5、禁止

7、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楚,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四、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 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

8、比。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 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 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 业产业化经营。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 农场自主

9、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 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 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 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 示。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 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 置各部门经理。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 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

10、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 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 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 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 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 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 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 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

11、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 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 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 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 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 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 机制。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

12、产操作规范,生 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 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 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 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 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 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

13、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 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 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 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 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 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 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 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 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 阴凉的仓库贮存。(三)兽药、饲料和饲

14、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 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 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 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 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 求进行记录。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 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 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

15、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 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 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 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 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 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 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 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 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

16、案,全面记录畜禽 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 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 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 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 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篇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洛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陕农发20_55 号) 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坚持放宽准入门槛、提升质量效益的发展原 则,坚持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公正的 认定原则,坚持属地监测、名录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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