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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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被告的抗辨理由,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在其答辩中提出本案原告的伤害,是因为其横穿马路,逆向行使撞在被告的车上造成的。事故发生后,被告曾经三次拨打电话报案,但无人接听。事后交警队即没有到现场勘察,又没有询问在现场的知情人,而是仅凭原告的叙述就做出了责任认定,据此认为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违背事实的,错误的,进而要求法院裁判该责任认定无效。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交警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构,因此,其对交

2、通事故所做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认定无效。由于被告对该认定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审理本案的是民事审判庭而非行政审判庭。因此,被告请求法院裁判该认定无效的抗辨理由即不符合法定程序又不属于民事审判处理的范围。第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审判中只能作为证据,因此,本案对交警队做出的责任认定,只能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这三要素审查该证据的效力,进而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由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在本案中

3、属于关键证据,其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直接关系到原告实体权益的实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此论证该责任认定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本案的事实是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后都有条件报案,但都没有报案,虽然被告提出曾经三次电话报案,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如通话纪录)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告确实报过案,至于是否应当询问在现场的知情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交通警察

4、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义务。在这中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所做出的责任认定,当属合理合法。交警支队做出的重新认定也说明了之一事实。其次,该责任认定直接证明了本案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以及后果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轻重,因此,该认定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再次,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且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即不能听信原告的一面之词,也不能采用被告的单方陈述,因此,按照上述法规所做出的责任认定,当属最客观的。最后,交通警察大队对涉及本案事故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符合民事证据的所有要件,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采信,并以此为据本案事实。既由被告承担原告所受伤害的主要赔偿责任。二、关于被告应否承担

5、赔偿责任被告虽然在其答辩中提出原告的损伤完全是因为原告自身的过错所造成的,但在其答辩状中又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要求对原告的医疗费进行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提出了书面申请。从其这个表述中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其意思是同意赔偿,但仅仅对赔偿的数额和伤残等级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根据这一规定,足以确认被告对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可。现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已经对原告的医疗费进行了鉴定,并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重新鉴定。据此,请求法庭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是给予考虑,并希望采纳。代理人:20年M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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