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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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市区农业局监制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 县(市、区) 镇(乡) 村 社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乙方(受让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方式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二、土地流转用途: 。三、土地流转时限: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时限的基础上,从 年 月

2、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四、流转土地内容、面积、质量及地上附着物: 土地名称类别等级面积(亩)承包产量座 落(四至界限)每年每亩流转费(元或公斤)地上附着物:五、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第四条所列土地 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土地四至界限清楚,无边界纠纷),由乙方交给甲方流转费用共计每年应交 元。或由乙方交给甲方实物( )每年共计 公斤作为土地流转费。原土地地上附着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付费方式及时间: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有权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范围作出限制,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有关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

3、收回流转的土地。(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在受让地块上具有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保证合同到期后能复耕;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的;(三)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六)遇国家、集体建设规划征用地的。十、违约责任:(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 给乙方赔偿损失。(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 给甲方赔偿损失。(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时限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的;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十一、合同纠纷处理: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5、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双方仍有异议,可以由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它约定:(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受让土地,双方协商可退回甲方,也可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出让给第三人经营。(二)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三)受让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经营该土地,地上附着物归由 处置。(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出让方(甲方):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年 月 日受让方(乙方):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年 月 日鉴证机关: 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年 月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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