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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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职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职责一、新救助方法的改良 新救助管理方法的出台,表达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 保护,表达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表 达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政府向效劳型的责任政府的转变, 也充分表达了以人为本的原那么。与旧的收容遣送相比,新方法在以 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旧方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 否愿意。而新方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 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 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

2、制。新方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 受助的原那么,表达了国家和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 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 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效劳转变 新、旧方法在制定之初的根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收容遣送方 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 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 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 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新方法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 助是其唯一目标1。在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对在城市生活

3、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根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 度,制定本方法。”这样就防止了由于单纯追求城市社会秩序安定而 导致制度功能异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有了突破 性的开展。(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新方法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和细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救 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而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在旧方法中,由 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市治安管理,所以将受助人员仅仅作 为简单、被动的管理对象而对其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如“及 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 等。新方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

4、相拘禁受助人 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 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 人员的生活供给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 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不准调戏妇女。”并且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门对于当地救助站工 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的职责与义务。(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根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方法还表达出了更 加人性化关心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 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表达了 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

5、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平安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平安,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 的人身、财产平安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方法也表达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 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 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自新方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开展,成效显著。但是, 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 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一)出现的新问题1. 出现管理盲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

6、 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 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 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 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 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 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 区。2. 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 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 局部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局部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 大局部属于暂时

7、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 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 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 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3. 管理救助方式简单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 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 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 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 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 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 质救助,使求助者难

8、以接受。4. 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 ,大局部工作人员 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 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 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 冷言冷语,这些外表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方法发生冲突,但事 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二)呈现出新的特点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 乞讨人数剧增,多数乞讨者只以要钱为唯一目的;职业化、团体化乞 讨比重增加;经营乞讨人员的现象增多;乞讨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 化开展,等等。 三

9、、完善制度的对策及建议经过改革开放30 年来的开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 步,但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根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 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缺乏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 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 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 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首先,尽管国家在 xx 年相继出台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那么化的 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

10、于 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 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 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残疾人保障法、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根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 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 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 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无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 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 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

11、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 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 高等比拟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 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 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 个领域拥有比拟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 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珍贵资源。(四)拓宽资金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

12、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 参加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 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 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 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四、结语要真正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位,还有很多方 面需要我们去努力。从长远来看,大力开展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地 区差距,缓解贫困现象,才是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之策,此外, 社会现实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 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流浪乞讨 问题。流浪乞

13、讨人员救助管理之思考xx-09-04 10:29 | #2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 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一变化不仅表达 了人文关心、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也表达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的人格尊重。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空间比过去 宽松了不少。而职业流浪乞讨人员利用救助站骗助及他们成群成批涌 上街头的情况,不但给城市开展建设带来消极影响,而且无形中助长了 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恶劣社会风气,也是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从 而反映出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性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目前救助制度需要 完善的迫切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凸

14、显。 职业流浪乞讨人员逐步增多。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很多是职 业流浪乞讨人员,其中还混杂着一些 、在逃 ,有的已经形成了丐帮 集团,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为了到达乞讨要钱的 目的,他们不惜采用一切形式和手段,有的租借残疾儿童,有的以裸 露伤残丑陋部位以博取别人的同情,有的装聋作哑或扮成家境悲惨的 失学学生进行欺骗性乞讨,有的占道乞讨和抱住行人强行索讨,更有 甚者进行明偷暗抢。究其原因,还是政策法规自身的缺陷和执行上的 不力。一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流浪乞讨行为,因此乞讨在一定程度上 是合法的;二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涉及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职 责都很明确,但实际操作上这些协作很

15、难,往往视 而不见,推而不管;三是救助站是依据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那么 进行救助工作的,一些不愿意接受救助的职业流浪乞讨人员,我们是 不能强行救助和送返,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正因为这样,职业流 浪乞讨人员有“壮大”的趋势。制度更替形成管理空档。新的救助制度的根本原那么是自愿求助,无 偿救助,救助站的主要任务是对自愿到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 行甄别、登记,然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于那些不愿 到救助站求助的职业流浪乞讨人员,尽管采取了巡视告知劝离,引导 护送等主动救助措施,但效果不明显。而公安、城-管等行政部门也有 告知劝离和引导护送的义务,不得进行强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扰民

16、的问题,由于多数情节不重,至多给予警告或治安拘留,而这对于流 浪人员根本不起什么作用,制度更替后,出现“法律真空”现象。根 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流浪乞讨本身不违法,也不是犯罪。刑法条文 中没有关于单独打击非正常流浪乞讨行为犯罪的条款,只能够依据流 浪乞讨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刑法分那么中相关的条款,以拐卖儿童 罪、成心伤害罪、教唆犯罪、诈骗罪等定罪处分,对于一些轻微的违 法行为那么无能为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从某种程度上带来了治 安管理功能的制度缺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在处理流浪乞讨人违 法问题上力不从心,对大量涌入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缺乏有效管理, 引发了一定社会治安问题。民政作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的主要部门,最大的感受就是无奈。 站内救助效劳管理难。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站内的了乞讨人 员不敢管,不不知道怎么管,在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这也是目前困 扰救助管理工作的困难之一,我国现有的救助管理制度是从传统的救 济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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