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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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2第二章 工程质量试验制度3第三章 样板引路制度4第四章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5第五章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7第六章 成品保护制度8第七章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9第八章 质量回访保修制度12第九章 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制度13第十章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14第一章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第一条 外购和局指供产品进场后,由工区物资负责人按照检验和试验计划验证进场产品的品种、数量、外观、合格证等,必要时进行检尺、量方。无误后给予标识,并将所验证的有关资料交技术负责人。第二条 对需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外购产品,由架子队物资负责人会同

2、工区安质部负责人取样,送工区试验室或局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测,试验室根据试验报告的结果,建立试验统计台帐,试验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存查归档。第三条 工区物资负责人根据验证结果办理入库手续,对进库产品予以标识,对不合格品坚决予以清理出场。第四条 未经试验检验的外购产品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材料区分标识分为待检验标识、合格标识、不合格标识,检验后待确定标识。第六条 对于施工现场中原材料、特殊物品的搬运,为保证其质量,由工区物资负责人制定合理的搬运方案后执行。搬运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的物资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各种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均应设置必要的、足够的仓储设施,符合

3、所保管的技术要求,防止产品在贮存期间受到损坏、变质。第八条 工区质量及技术负责人将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材料进场必须与现场监理取得联系并告知情况,配合监理平行抽检。第十条 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试验制度工程试验是施工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工区加强对试验工作的组织,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测保证体系和试验检测手段,完善试验设施,配齐试验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试验环境。1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路基填料)和砂石料场、填料

4、取土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2对于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凡属于“甲控料”范围内的材料,必须向由项目部已确定的生产厂家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的管理,建立可追溯性台帐。一是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实物应与出厂(场)质量凭证的品种、规格、数量、购货单位闭合;二是按规定编制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工程试验计划与抽样检查频次具有代表性,并符合规范要求。3认真编制单位工程项目试验计划,保证检测项目按规定的检测频率抽检到位。加强施工过程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用以指导施工生产。4如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试验人员有

5、权决定停止使用,并责令清除出场。5对粗、细骨料料场的选择,应遵循先试验、后进场的原则,不得边购、边进、边试、边用,不合格的地才,禁止进场。6工程实体、构件、原材料、配合比等试验,检验指标与频率必须严格按验标执行。第三章 样板引路制度为确保工区工程实体各项指标达到较高要求,在全工区范围内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作出示范样板,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第一条 工程样板包括:材料样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工程实体样板等。第二条 材料、设备的选定必须验收样板,根据检验合格的样板标准进行材料、设备的选定进货检验工作,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6、。第三条 现场成品、半成品加工前,必须先做样板,根据样板工程质量的标准进行后续大批量的加工和验收。第四条 工区对每到工序的第一次施工生产监管,要在设计及规范的严格要求下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使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第五条 对各工序第一次施工样板,要求项目部、各工区、监理及业主等有关上级部门进行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作为全项目该工序的样板工程,并做好签认工作。第六条 工区所有工程必须参照验收合格的样板工程作为施工指导,严格按照样板工程的操作方法和达到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组织各工区相关施工人员现场开会,参观样板工程、工序,明确该工序的操作方法和应达到的标准。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样板施工要求的施工方法坚

7、决予以否定,不及时整改者予以相应处罚,确保做好样板工程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第九条 将样板引路制度深入运用到每一道施工工序中,确保整个工程均到达样板工程要求。第四章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第一条 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评定工作。第二条 检查施工人员按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中必须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内容)及其它施工技术文件进行正确施工。第三条 抓好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三检制”要贯彻到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班组质检员的作用,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

8、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控制”,做到防检结合,实行对工序严格把关。第四条 督促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检验批、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评为不合格的整改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第五条 组织质量专项检查,针对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质量通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除措施计划。定期开展月、旬质量检查,有针对性的检查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质量通病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项目部应定期分析工程质量动态,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攻关,逐项消除,从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第六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

9、础上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由监理工程师与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第七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在隐蔽或转序前,提前24小时或按照合同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第八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由工区质检人员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进行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全部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到场,经过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九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条

10、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申请检验。第十一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不合格后,整改完毕须按程序重新申报检验。第十二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自检、申报、签认等内业表格资料按照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第十三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现行有关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签证。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不合格构成安全、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2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各种试验报告资料。3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没有出厂合格

11、证书或试验鉴定资料。进场原材料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或使用建筑材料替代品。4未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第五章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工区必须严格按照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度办理,保证资料的真实、连续和有效。未经检查、验收、签证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覆盖。第一条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检查签证除满足国家、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外,还要满足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第二条 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由工区总工、质检工程师、施工队长联合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并按规定时间(提前48小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需要设计单位参加时)检查签证

12、,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而自行覆盖的,不予验工计价。并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具体的工区负责。第三条 地质不良的基础或暴露时间不宜过长的工程要尽快报检,监理签证后尽快封闭,以免破坏。第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未进行隐藏,在复工前应重新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签证。第五条 对于施工关键部位,重点通过试验检测、观感检查、尺寸控制等手段加强验收,对主控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专检、互检、交接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中每道工序的质量。第六条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由负责管段的技术人员填写

13、,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查手续要及时办理,不得后补。第七条 关键部位或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的隐蔽工程项目,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与签证。第八条 在隐蔽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应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表及工程报验申请表,按监理要求的提前时间报项目监理机构,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第九条 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工作项目执行工程管理部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第六章 成品保护制度第一条 根据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对工程产品进行标识防护,并统一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标志。第二条 科学的安排施工作业程序,特别是交叉作

14、业安排要合理。第三条 进行全员的文明生产和成品保护的职业道德教育。第四条 对工程中已完成的部位(成品或半成品)应进行防护,以防止成品可能发生的损坏和污染。第五条 对已经完成的产品,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部位进行切实有效的产品保护。第六条 对竣工交付前的产品进行标识防护,并根据工程合同或业主的要求进行特殊防护。第七条 竣工交验时提供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第八条 工区应对设计图纸、交接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施工设备、检测装置和已施工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等要制定成品保护规定。第九条 工区应对成品搬运过程的搬运方法、运输设备、工具、人员操作等要求;对成品储存堆放要求、

15、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定期检查等制度。第十条 工区对施工过程中的大型构件、设备的保护,隧道防水板,路基填筑等完工后的成品,要按照工序交接要求明确责任人、职责权限等;同时应制定对成品保护检查与督促整改、检查记录等制度。第十一条 工区应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技术交底内容,必要时下达作业指导书,同时要认真解决有关成品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材料等问题,使成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第七章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II 标二工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II 标二工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工区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个人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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