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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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咨询和指导机构。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倡导学术创新,恪守学术道德,营造良好学风,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学科发展规划提供咨询。(二)审议学校教学和科研等重大改革方案;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设置。(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四)审议学院、研究院、系以及校级研究机构的设置

2、和调整;对省部级以上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提供咨询。(五)对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供咨询;审议教师聘任标准和程序,认定学术刊物类别、层次;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和科研启动费额度。(六)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监督实施学术道德规范准则,指导学风建设,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七)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第五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指导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每个学部根据分配的名额等额推选的委员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组成。本章程实施后的首届委员为31名,名额分配如下:人文

3、与艺术学部7名、社会科学学部7名、自然科学学部4名、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部3名、工程技术学部5名、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4名。第八条 各学部根据本学部的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分布情况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学部主任轮流担任,1名学部主任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其余学部主任自然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章程实施后的首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轮流担任的顺序为:人文与艺术学部、社会科学学部、自然科学学部、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研究生院。秘书长由研究生院副院长(由分

4、管教学的副校长提名)担任,学部秘书为秘书处的自然成员。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热心学校学术事务;(二)各主要学科带头人或知名教授,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三)年龄在65岁以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

5、议,并享有各项决议表决权;(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第五章 换届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但最长连任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需换届时,由校长提名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应推荐一定

6、比例的中青年学术领军人物。第十七条 学校增设学部时,学术委员会届期执行时间超过届期2/3的,待该届换届时再将新增学部列入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届期执行时间未超过届期2/3的,按照第十三条进行换届,将新增学部列入新一届学术委员会。第六章 终止委员资格和更换委员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四)一年内累计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五)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

7、员职务的。第十九条 在届中终止委员资格的,应更换相应人数的委员。更换的委员,依照第八条要求产生,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候选委员名单,经校长提名,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第七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主任委员或3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通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评审方式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用“票决制”。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

8、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需表决时,应有2/3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通讯评审形式开展工作的,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通讯评审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后向主任委员汇报,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送,同时向全体学术委员报告评审结果。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或审议重大学术问题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审议。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以会议纪要或(和)会议决议、决定方式形成文件。文件的起草、发布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须根据有关纪律和规定将审议结果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秘密等不能公示的,应予以说明。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911名。其职责、任期等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应条款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其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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