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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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执业范围设立条件:一、有限责任制:(一 ) 有 3 名以上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发起人;(二)有 10 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 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 注册证书者;(三 ) 注册资本 30 万元以上;(四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 )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 ) 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 ) 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 ) 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 ) 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六

2、)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 ) 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 )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制:(一 ) 有两名以上符合合伙人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 3 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 执业注册证书者;(三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 ) 经营资金为 10 万元以上;(五 )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 取得中华

3、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 ) 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 ) 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 ) 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六 )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范围: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记账。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注册税务师还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

4、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 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 务师不得代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及申报资料根据“国税发200747 号”文件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 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

5、(五)最近两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3人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 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 所” (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 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事务所向分所

6、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事务所最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审批机关: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负责审核批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

7、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 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 责任。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 10 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 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8、注册税务师执 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 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

9、条件。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 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 区域名或地名。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 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

10、协议书;(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 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 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 所的

11、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

12、到之日起 20 日 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 审核,并于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发起人。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 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 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 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

13、括本数。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 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 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

14、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 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 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 10 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

15、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 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 事务所负责人。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 区域名或地名。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 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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