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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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治理纳入科学化、标准化轨道,成立、健全公积金治理监督机制,确保公积金平安运营,充分发挥公积金在住房建设中的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积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利用和治理活动。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公积金依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

2、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那么进行治理。第五条职工有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要求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权利,有依照本方法规定查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单位有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帐户的权利C单位和职工均有监督公积金治理的权利。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章治理机构第六条南昌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行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要紧职责是:(一)制定推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方法;(二)审议确信公积金进展计划和归集、利用打算;(三)审议确信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确信公积金缴交率;(五)监督

3、本方法的执行;(六)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职责。市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是本市公积金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南昌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治理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治理中心的职责是:(一)实施公积金的治理方法;(二)编制公积金进展计划和归集、利用打算;(三)编制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的缴交率;(五)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六)审批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七)催促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八)监督、检查受托银行依照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存贷业务;(九)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与结算工作;(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十一)

4、治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十二)同意市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的委托行使有关行政惩罚权;(十三)办理市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治理中心委托专业银行承办公积金存贷业务,依照公积金结算年度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公积金纳入受托银行专户治理。第九条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昌北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治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治理,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省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依照本方法规定负责归集、运营治理。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各县住房资金治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治理。第三章公积金的缴存第十条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额依照上

5、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交率计算。在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公积金缴存额不变。公积金的缴交率由市房委会批准,治理中心发布。缴交率应当依照我市经济进展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形的转变适时调整。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能够提高公积金缴交率。职工工资额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第十一条单位缴存公积金前,应当向治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记录和帐户设立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治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记录和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当在当月发放工资前向治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手续。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依照以下渠道列支:(一)机关

6、、集体、事业单位纳入单位年度财务打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支;(二)企业在单位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或在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份,国有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在本钱、费用中列支;(三)其他组织参照企业列支。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在发工资时期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当月发工资后5日内一并存入治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专户,不得超期缴存或少缴、漏缴。第十五条单位归并、分立、解散、破产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向治理中心办理单位公积金帐户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而且在办好手续之日起20日内,向治理中心办理单位及其职工公积

7、金变更、转移、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应当同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职工从头就业前,由原单位向治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从头就业后,由录用单位向治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手续。第十七条特困企业需要缓缴公积金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缓缴中请报告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证明,报治理中心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单位欠缴职工的公积金,在缓缴期满后应当及时补缴。第十八条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公积金和所欠公积金贷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归还。第十九条职工公积金存款,年度内逐月缴存的依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公

8、积金本息暂依照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治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于每一年6月30日依照上年7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办理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第四章公积金的提取和利用第二十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本人的公积金;(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境居住;(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归天,能够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本息余额。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二款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第二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

9、取本人公积金本息余额不足时,能够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公积金,但应当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报治理中心批准。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应当将原购买住房时支用的公积金如数复缴,存入本人公积金帐户。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程序:(一)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单位审核盖章;(二)个人持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报治理中心审查;(三)治理中心审查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支取凭证;(四)个人持支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帐手续。第二十三条职工依照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取公积金,其公积金存款余额应当达到1000元

10、以上;提取后,应当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第二十四条治理中心归集的公积金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依照以下范围和顺序利用:(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四)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专项贷款;(五)购买国债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具体利用方法另行制定。第五章公积金的监督治理第二十五条治理中心应当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利用成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并同意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治理中心应当在市财政、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立专职稽核员,负责对财务帐目进行日常稽核。

11、稽核员能够随时直接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提交稽核报告。第二十七条治理中心必需严格依照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的公积金年度利用打算和利用方向进行运作;需要变更的,应当报请市房委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八条治理中心应当做立运算机网络治理信息系统治理方法,标准内部操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运行的日记文件。系统数据应当按期备份,并设置避免非法入侵的爱惜功能。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运营费用和治理费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在当期费用中列支。第三十条公积金的净收益由治理中心负责治理,经市房委会批准后用于城市住房建设、成立政策性抵押贷款风险预备金和住房建设进展基金。第三十一条治理中心应当简化并发布公积金支取程序。治

12、理中心办理审核、签发公积金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治理中心应当在每一年9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公积金归集、利用情形向社会发布,同意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治理中心应当严格依照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合同发放公积金贷款额度并监督、检查、核实受托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形。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并按期向治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增强对公积金治理的监督。治理中心在向市房委会提请审批公积金利用打算和预算、决算之前,应当先报送市财政部门初审。治理中心应当按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同意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治理中

13、心应当做立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催促单位按时履行以下义务:(一)成立本单位所属职工公积金缴存帐目;(二)按时办理公积金的缴存记录或变更、注销缴存记录;(三)按时办理公积金的汇缴;(四)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职工有权催促所在单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治理中心应当对单位利用公积金贷款建房或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形实施监督。职工发觉单位有挪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的,能够向治理中心举报第三十六条治理中心应当向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作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可用于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公积金帐户情形。治理中心能够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公积金储金卡本钱费。第三十七条职工向

14、治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查询本人公积金帐户和单位查询本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时,治理中心或受托银行都应当无偿受理,不得推托或拒绝。职工及其单位发觉公积金帐户中的贮存余额与实际情形不符的,能够要求治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进行复核;治理中心或受托银行都应当无偿受理,而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回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依照以下规定给予惩罚:(一)不依照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超期仍不缴存的,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不依照本方法规定办理公积金帐户开立、变更、封存或启封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其不补办的,处以50

15、0元至1000元罚款;(三)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处以挪用金额20%勺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四)出具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提取个人公积金的,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处以所提金额20%勺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第四十条本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市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依法委托治理中心决定。第四十一条受托银行违背委托合同的,治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支取人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背有关金融治理法律、法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治理中心及其治理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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