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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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年月修订)南字发【】号、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趋势,构建个性化、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 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 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 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 习,附则等项。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 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

2、等学校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第四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办公 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 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 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 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第六条 新

3、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 到我校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 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报到入学后,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 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电子注册,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 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 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

4、报请有关部门处 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 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 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 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学制第九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最长修 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记入学生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

5、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 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十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如符合本管理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提 前毕业。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第十一条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学习、住宿等相关费用应于该生在校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向学校 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 肄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四

6、、课程、学分与免修第十三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左右(五年制的总学分为左右),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 块。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学分);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含通 识教育课程、新生研讨课程等)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 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 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第二课堂(社 会实践等)。第

7、十四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二大类。、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 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 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 不得少于个学分。、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 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学 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 的指导下,学生可按各院系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修读课

8、程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第十六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选 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第十七条 学生经过选课注册手续修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对于部分学 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已选修注册课程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 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开课院系的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准予其不随堂 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学生每学期申请不随堂听课、自学修 读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第十八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

9、,不能草率从事。经过选课 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必须在开课二周内退选。第十九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 已经选课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 专业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 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三天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 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通识 通修类课程不得免修。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 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长(系教学主

10、任)审 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免修课程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试要求相同。第二十一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分(含分)以上者,方可同意其免修; 分以下者不得免修。取得免修资格者,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在学期末 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 规定办理补选课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位英语考试。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 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达分以上(含分)或六级达分以上(含),学位英语 考试可免考。五、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过选

11、课注册手续后,均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考试 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课堂小 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按 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总成绩。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取五 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记分 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为良;为中;为及格;及以下为不及 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良为;中为;及格为。五级评分制中免修按分计算学分绩,考察合格按分计算学

12、分绩。凡课程考试成绩在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修读的通识 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列入平均学分绩计算,记入学籍档案。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课程考分:X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具 体要求参照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院系 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 考及格的成绩以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 学费,重修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

13、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在相应 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注销该课程成绩、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第二十九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 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 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 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 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第三十条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最低学分要求,否则作退学处理。第 一学年

14、最低完成学分数为,第二学年累计为,第三学年累计为,第四学年累计为, 第五学年累计为。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 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必须重修 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六、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第三十二条南京大学本科生培养分为大类培养、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三个 阶段。第三十三条 学生选择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至第四学期末,具体办法、时 间参照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及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南 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试行)。第三十四条 凡对某

15、专业有较浓的兴趣或志向,志愿选择该专业的学生,应 认真阅读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了解该专业的“专业准入准出 标准”。学生在满足所选专业的“专业准入标准”前提下,可根据各院系制定的 专业准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专业提交专业准入申请。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多元培养阶段为学生提供专业学术类发展、交叉复合类 发展和就业创业类发展等三条主要发展路径。第三十六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完成“专 业准出标准”的同时,根据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并参考院系提供的课程模块建议方 案,自主选择发展路径。七、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因病经县、区

16、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 超过一学年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 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第三十九条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户籍在学校者,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 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 校纪行为,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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