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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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化、法制化,根据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相关部门进展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根底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历,并参照借鉴了、等经济兴旺地区的同类技术导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所等意见的根底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容有:1. 总则;2. 历史文化特色的定义与保护层次;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6. 保护建筑;7. 名词解释。根据建立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立标准

2、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应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目 录1. 总 则 . 1 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 . 2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 . 2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 . 2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 . 2 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43.1 一般规定 . 43.2 保护界限划定 . 53.3 建筑高度控制 . 53.4 道路交通 . 63.5 市政工程 . 73.6 防

3、灾和环境保护 . 7 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 . 94.1 一般规定 . 94.2 保护界限划定 . 104.3 建筑高度控制 . 104.4 道路交通 . 114.5 市政工程 . 11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 12 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 135.1 一般规定 . 135.2 保护界限划定 . 145.3 保护与整治 . 155.4 道路交通 . 175.5 市政工程 . 185.6 防灾和环境保护 . 18 6. 保护建筑 . 196.1 文物保护单位 . 196.2 历史建筑 . 19 7. 名词解释 . 20附录一 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 23附录二 市优秀近现

4、代建筑第一批目录. 24本导则用词说明. 301.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市城乡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并结合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展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展个案研究。在市辖区,从事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的规定。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展版本更新。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

5、护层次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 一般来讲,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城乡的历史文化特色作为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局部,也具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我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保护,除了保护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与文化的物质形态,还应该保护包括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城市的历史声望价值等非物质形态。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 在城乡规划中,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应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五个层次的保护体系。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是: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

6、的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多年来,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认为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修建仿古街市也是一种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易给人造成错觉,起到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的保护。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一般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容应包括:历史文化;3.1.2历史文化名

7、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3.1.4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使用。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 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

8、、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表达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容和保护重点,提知名城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确实认。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

9、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限,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立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限围的道路交通建立、市政管线建立、房屋建立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平安。 历史城区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3.2 保护界限划定 保护界限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立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限。保护规划必须以图画和文字的形式

10、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因为各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一样,界限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立控制地带的具体界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限。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围和建立控制地带的具体界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限。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立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历史文化街区建立控制地带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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