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角下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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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1Abstract1一、宪法视角下公民隐私权的基本理论2(一)宪法视角下隐私权的界定2(二)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理论基础3二、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4(一)隐私权保护的宪法规范缺位4(二)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与配套制度不完善5(三)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救济不完善6三、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8(一)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宪法规范8(二)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9(三)完善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救济10参考文献13致谢141宪法视角下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摘要:本文在宪法视角下对公民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通过分析宪法视角下公民隐私权中存在的问题:隐私权保

2、护的宪法规范缺位,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与配套制度不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救济不完善。提出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措施: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宪法规范,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完善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救济。关键字:宪法;宪法视角;隐私权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Citizen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China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basic theory of the citizens right to priv

3、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itizens right to priv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bsence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the imperfect legislation and supporting system for the prot

4、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The remedy of privacy protection is not perfect. Put forwar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of citizens: perfect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of privacy of our citizens, perfec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supporting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

5、y, and improve the remed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the Constitution.Keywords: constitutional;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privacyI一、宪法视角下公民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一)宪法视角下隐私权的界定1.隐私权的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隐私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和普通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普通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实际上是公民在发生非法侵犯时请求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规范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

6、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母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主要需要与公共当局作斗争,防止公共当局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并在调节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方面发挥指导作用。总之,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有权控制其个人和私人事物,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并排除他人之间的干涉和国家的公共权力干涉的一种人格权。2. 隐私权的特征第一, 隐私权具有固定性。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不是从宪法中衍生出来的。隐私权之所以成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因为隐私权的固有特征与宪法中的权利特征是一致的。它是由自己的条件所决定的,不被外界所赋予。第二, 隐私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原则上,它不受公权力的支配。因为公权力有强烈的威胁性,所以有必要利用宪法

7、来保护隐私权。这也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保护基本权利的尊重。第三,隐私权有其普遍性。这其中有两层含义。一层指的是这种普遍性。不仅我国重视隐私权,而且还希望宪法保护隐私权。然而,世界各国和各区域的宪法中有很大一部分普遍采用了对隐私权的明确保护。各国可以相互学习经验,以改善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另一层含义是,在大多数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普遍的,并从根本上保证了个人需要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兼容性。因为无论人们在身份、地位、教育程度、国籍等方面有多么不同,他们对某些要求的需求是共同的,是不会改变的。例如,所有人都需要生命、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等。第四,隐私权具有其特殊性。这也有两个含义。其中一层含义是指每个国

8、家的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可能有所不同。因为不同的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不会相同,而变得具有那个国家的特殊性。另一层含义是指对个人隐私权的要求在每个不同的人之间也是特殊的。人们的不同需求决定了他们对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要求不可能完全相同。总之,宪法规定的隐私权可以看作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表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要求对隐私进行保护,但在保护隐私的方法、保护的内容、保护的深度、保护的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理论基础1.人格权理论在宪法基本权利中,人格权是一种母权,可以派生出许多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处于最重要、最中心的位置,其包括宪法上的基

9、本权利和普通法律中的私权。我国也像其他许多国家那样,在宪法中明确指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尊严指的是公民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受贬损的权利。而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因此,人格权理论的学说应该看做是隐私权的价值。以此类推,人格权应该作为隐私权的法理基础,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并给予指导。2.独处权理论独立权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说人作为一个个体,有独自一个人呆着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或是公共权力的干涉。该理论的真正内涵是指公民的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受到保护,其他人没有权利干涉或侵犯。独处权理论有利于公民对隐私权的进一步了解,同时也提高了

10、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3.亲密关系自治理论以个人亲密关系为界限划分出私人领域范围,使其与公共领域区分开来即为亲密关系自治理论的主体精要,隐私权即在亲密关系范围内,对来自他人及公权的干涉给予保护。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或控制即为隐私,隐私受隐私权的保护,私人领域拥有排他的绝对私密性。公民有确定自己隐私是否泄露、怎样泄露、泄露对象如何等关键信息的权利,匹配不同的亲密程度,把控主体与不同客体间的亲密关系。亲密关系理论作为隐私权的法理基础,明晰的区别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凸显出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和重大意义,确定公民的私人领域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受到侵害,确定在公共领域中私人领域具有神圣私密性特征。4.信息控制

11、理论个人对私人信息控制的权利即为信息控制理论的主旨,其将具有排除其他一切事物特性的隐私权界定为单纯只包含个人私密信息的范畴领域。这种理论定义将隐私权范围局限的十分狭窄,个人私生活和纯私事务的掌控范围主动权隐私内容、隐私内容扩散追究、隐私知情范围及非范围内知情追究等归属个人。在如此定义下,由于个人隐私范畴相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公共范畴过于狭窄,隐私权益的保障难以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之所以缺少宪法保护是因为:第一,“私文化”的缺失私文化在从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到以国家、民族、集体主义思想为代表的近代文化中没有生存成长的环境与土壤。第二,私权利观念的淡薄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

12、冲突时,得到保全的总是集体利益,遭受放弃的永远是个人利益,私权利长久以来的不受重视甚至打压致使公民私权利观念的淡薄其与私文化的缺失有必然的联系。第三,物质生活水平的制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的水平,在以生温饱、活安定等为代表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个人隐私的价值也就无暇顾及,相应越发低贱。正因为以上原因,所以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二、 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 隐私权保护的宪法规范缺位因为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如“事无不可对人言”,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等精神的影响,使得中国人民的隐私概念极为淡薄,有些人甚至不懂什么

13、是隐私,更不要说要求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思维逐渐的转变,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现实的法律保护却差强人意,我国并没有宪法规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14、秘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监控技术进一步加剧了私人行为的保密性问题,现代国家“积极政府”的建立导致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加强了对公民的电子监控。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性不足以保护个人隐私。因此,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对执行机构和法律程序的限制。一方面,它限制了政府任意使用新技术侵犯公民信息隐私的行为。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公民的隐私权不能被用来违反法律。它也会受到合理的,法律上的,和适度的限制。虽然这些关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宪法中被提及,但没有具体的制度和实施计划。因此,当公民的这些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没有相关的适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思想的转变,以宪法

15、为基础的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作用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二)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与配套制度不完善隐私权包括在名誉权中,并受到中国民法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的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解释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和程度。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民法上。民法领域的学者总结了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虽然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以及单独的法律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但具体内容比较宽松。由于保护隐私权的形式有所欠缺,所以不利于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民法规范对隐私权的保护迫切需要完善。虽然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和第62条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制度,并将

16、隐私权和名誉权列为公民权利和利益之一。然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充分保护隐私权。它仅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应该泄露病人的隐私,且它没有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其他方面。这太片面了。隐私权不仅可以在民事问题上得到保护,而且还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保护。因为隐私权不仅需要防止民事侵权,而且还应该限制对公共权力的侵犯。仅仅对隐私权行使司法保护,仅限于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不够,根本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在当今世界,政府的职能越来越多,管理也越来越广泛。加上科技的不断进步,政府可能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领域,如人民的劳动保险信息、帐户信息、银行信息等等。换言之,目前的公共权力对人民隐私权的侵犯可能更加严重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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