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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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她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摸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结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营、法的构造、研究对象、研究措施、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核心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种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足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

2、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觉得,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原则,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合同,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合同产生的规则自身。因此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本,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合用性。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觉得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觉得,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种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批准的。她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奉的合法理由,是评判善恶是

3、非的主线原则。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虽然上帝也不能变化。她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她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措施,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她觉得,每一条法律规则均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必须同步把目的既当作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原则。固然,她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自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自身涉及

4、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2、法的功能法律的价值目的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的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特别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自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理解决冲突的措施,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种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他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

5、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3)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种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出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替代了自然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4) 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种和其他价值目的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的,而是一种能综合、包容和指引、调节其他价值目的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的。因此,自然法学派觉得,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涉及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原则。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 法律所依赖和保护的是法律制定者的利益,法律是由人民制

6、定的,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本。法律的价值目的,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是互相联系、互相渗入、互相协调的,没有平等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秩序的社会不仅不会是一种完美的社会,甚至会是一种邪恶的社会。同步自然法学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评价, 不仅能避免盲目地崇拜既有的法律制度, 并且能不断地提出更高的规定,把法律推向抱负的境界。3、法的运营自然法学派觉得法产生于契约,产生于理性,因此人们应当自觉遵守自然法的价值,坚持法治,实现宪政。但是人们也拥有对抗权,对于不正义的法律,不应当遵守,恶法非法。正如洛克所言:“人类本来所处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她们在自然法的范畴内,按照她

7、们觉得合适的措施,决定她们的行动和解决她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是自然法产生于人们的理性,而人们就应当自觉去遵守。、法的构造法由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构成,即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学家富勒还提出,法律不仅要符合其外在道德原则, 也必须符合内在道德原则,即要符合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规定。5、研究对象自然法学派特别注重法律存在的客观基本和价值目的,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也探究法律的外部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自然法学家对法律的研究囿于哲学、伦理学、神学或政治学之中,习

8、惯于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谈论法律, 习惯于研究彼岸的法律,相称缺少对现实法律的关注,自然法学的唯美主义倾向使她没能较好地将法律与道德辨别开来,它所规定的只是好人应当做什么, 只是提供了指引这一类好人的行为规则但事实上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现实要复杂得多, 法律的内涵也因此要丰富得多。、研究措施自然法学派运用价值分析措施,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比较关注“法律应当是如何”这一问题。带有激进的抱负主义情怀,但措施论绮丽飘渺,无力构筑通达将来现实的途径。、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觉得法的本质是理性、客观规律或人的本性,是存在于实在法之外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严格来说, 它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有关法的

9、理念,所体现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 这种正义秩序普遍合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本。二、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本,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谋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畴内。1、法的产生分析法学派觉得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是主权者的命令。例如,奥斯汀就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她还觉得构成法律制度的命令未必由国家立法机关直接颁布,它也可以由得到主权者授

10、予立法权力的官方机构予以颁布。而在哈特看来,法律制度仍然是规则的集合体,但是这种规则的集合体是有重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承认规则、变化规则和审判规则)互相作用而形成的,并且法律制度存在的条件是人们以及官员必须从“内在观点”上接受和服从这些规则。2、法的功能分析法学派觉得法律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它是一种纯正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奥斯汀就觉得法理学的重要措施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有关法与道德的关系,她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拟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有关法的概念、本质的学说,实质就是“权力+义务制裁”的学说。这种分析在刑事法律中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法律生活的

11、诸多方面如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往往导致曲解。把法律和命令等同起来,把法律与道德完全分开,并不能合用于所有的社会,它所遭到的责难与反对也就在所难免。凯尔森则强调,法学是有关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的范畴。在她看来,国家也就是法律制度。她抽去了法律同其她社会生活的联系,将政治内容和阶级本质通通抛弃,脱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法的运营分析法学派觉得法律体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以解决多种社会问题为宗旨,执法者或者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案件,即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具有任何的自

12、由裁量权。4、法的构造分析法学派觉得法的构造是制定法以及由得到主权者授予立法权力的官方机构予以颁布的法律。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的法律规则。5、研究对象分析法学派觉得法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内部构造、范畴体系和逻辑关系。就奥斯汀的法律思想而言,她注重对现实具体的法律体系加以比较,把法律的多种要素抽出来,从而找出法律共通的一般原则、概念和特性。凯尔森追求法学研究内容和措施的纯正性。她规定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中排除,使法学免受外来的影响,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结识和描述对象,纯正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如何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研究措施分析法学派以实证分析为基本

13、研究措施,在实在法材料的基本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这种研究措施,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凯尔森构建的体系是一种自我封闭的,由自身来阐明自身的超现实生活的纯正法律体系。这种研究适应了研究对象上科学分工的趋势,使各门科学独立起来,越来越细,在研究措施上着重从法律的形式、构造、外在特性去阐明法律的规范性特点,对深化结识法律规范的体系、逻辑关系具有一定的突破意义。但这种理论抽去了法律同其她社会生活的联系,将政治内容和阶级本质统统抛弃,脱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在实证主义法学的路线上,凯尔森比其前辈边沁、奥斯汀都走得更远、更彻底,成了自边沁以来西措施学史上最具反形而上学

14、特色的“纯正法学”。7、法的实质分析法学派觉得法的实质就是规则。与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不同,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上主张以规则模式来结识和解释法律。她觉得,“法律科学的核心”“法律制度的中心”不是主权者强制性的命令,她将法律规则当作是重要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与次要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涉及承认规则、变化规则和审判规则)的结合,并觉得重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科学的核心”和“法律制度的中心。”三、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来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重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在美国系统地论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 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

15、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她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她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认了法律的阶级性。1、法的产生社会法学派觉得,把国家权力看作是法律唯一来源的老式观念是错误的, 法律除了来源于国家的制定法以外, 还来源于“自由法”。所谓“自由法”是由风俗习惯公众舆论和法学家的权威意见构成的。她们以罗马法的发展为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艾尔利希特别强调习惯法在罗马法中的重要地位, 十二铜表法就是习惯法的汇编。她还觉得,罗马法学家的意见在发展罗马法的实体内容方面, 起了最重要的作用。她们的法律解答和著述都是重要的

16、法律渊源。法学家的作用有二, 其一是通过调查, 自由地发现社会中现实的法律”, 其二是把“ 现实的法律”加以综合、概括和统一。艾尔利希觉得人类社会是多元化的, 其中存在着多种社团,重要的有国家及其统治者、各级政府、家庭、民族、多种国内的和国际的经济组织等等。人类对它们的互相关系的理解, 决定着自己的行为规则。社会上有许多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实质上就是法律,这并不需要什么上级权威加以承认。判决中所体现的法律与社会行为规则中所体现的法律是不相似的,前者是人为的,国家制定的,是人类理性和逻辑的产物。后者是通过观测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规则拟定的,是自发的,固有的,如财产法和婚姻家庭法就是人类自发的行为规则的反映。、法的功能艾尔利希等人不仅把“ 社会秩序” 加以抽象化, 甚至把它看作是“ 事实上的法律” 而置于国家的制定法之上。社会法学派觉得十九世纪的法学理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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