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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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遗产的案例分析 姓名:冰雅 专业:人力资源0班 学号: 对老杨遗产案例的分析案例:老杨今年已经50岁了,老伴十年前得重病去世,留下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让老杨是喜忧参半。大儿子杨林学习较好,目前在国外上大学;小儿子杨炎虽然在身边,但是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目前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老杨常常被她气得卧床不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这天,老杨上午刚刚取了1000块钱,放在书桌的抽屉里,准备下午去看病,买药。可是中午,这笔钱被小儿子杨炎发现了,居然偷偷拿走挥霍掉了。老杨发现后气得当场晕倒,被邻居发现送到医院后,医院检查出老杨的大脑里长了一种恶性肿瘤,必须立即进行手术和放化疗。老杨思前想后

2、,自己年龄已经大了,又没有多少积蓄,再花大笔的钱去治这个病没什么意义。于是,老杨想到了死。可是,她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还在国外上大学的大儿子杨林。于是,老杨用自己的电子邮箱给大儿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在电子邮件中,老杨叮嘱杨林:“杨林,你已经长大了,是爸爸唯一的但愿,此后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能承受得住,一定要坚持完毕学业;你弟弟杨炎是个败家子,成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将来没有好成果,这个家迟早被她毁了。爸爸也没有多少遗产,只有60万块钱和家里的这套房子,我死之后,这些都给你,千万不能给你弟弟,但愿这些东西能对你将来成家立业有所协助。60万的存折和房产证都放在家里的沙发背后,存折密码是88054。”

3、 发出这封电子邮件之后,老杨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自杀身亡。 大儿子杨林闻讯后,立即请假回国,可是,在解决后事时和杨炎产生了争执,杨林规定按爸爸的电子邮件所说继承爸爸的遗产,而杨炎说这封电子邮件她主线没据说过,爸爸不也许这样对她,完全是大哥为了霸占爸爸的遗产而伪造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合同的,按照合同办理。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及:(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

4、)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她合法财产。可以拟定,老杨所留下的60万和房子属于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且老杨留有遗嘱,规定子女按遗嘱继承,因此完全可以作为遗产被其继承人所继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老杨的父母均不在人世,其配偶也早已亡故,因此,杨林及其弟弟杨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有继承老杨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

5、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她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而杨林所收到的电子邮件拟定出自老杨之手,且老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可拟定为老杨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杨林不存在“为了霸占爸爸的遗产而伪造”的嫌疑。相反,杨炎对杨林“完全是大哥为了霸占爸爸的遗产而伪造的”的说辞已构成诽谤。杨林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爸爸不也许这样对她”只是小儿子杨炎单方面的想法,杨炎虽然在老杨身边,但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甚至连老杨看病的钱也拿走挥霍。主线没尽到做儿子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派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批准的,也可以不均等。依着杨炎的所作所为,她已经被取消了继承资格。并且杨林目前国外上大学,生活压力稍大,理应予以照顾,因此,杨林

7、有权按照老杨的遗嘱,完全继承其房产和存款。对于老杨的电子遗嘱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继承法规定,签订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有法定的实质要件,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体现等,还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5种承认的遗嘱形式,它们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写成的,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签订遗嘱的方式比较以便,又可保守秘密,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自书遗嘱规定的书面格式严格,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并且还需要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法律只规定

8、了上述5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他遗嘱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老杨所发的电子邮件不能算作其亲笔写成,书面格式达不到自书遗嘱的规定,因此,其没有法律效力。并且,根据对电子邮件的定义,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受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根据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她文献、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商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商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合用波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因此,杨林所持有的老杨的电子邮件没有法律效

9、力,不能做为其继承老杨遗产的法律根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行前签订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足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老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写的电子遗嘱内容合法,为其真实意思表达,可认定老杨的遗嘱有法律效力。综上,若老杨的遗嘱写于1985年此前,则法院可鉴定老杨的遗嘱合法,杨林可根据其所持遗嘱完全继承老杨的房产和存款。若老杨的遗嘱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行后来,则没有法律效力,老杨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老杨未表达遗赠且其有法定继承人。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0、: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派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批准的,也可以不均等。加之杨林国外上大学的现状及杨炎平日的所作所为,杨林仍可完全继承老杨的遗产。个人观点从道德方面讲:杨炎不应当继承这笔财产。

11、一方面,小儿子杨炎虽然在身边,但是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服管教,也不照顾老人。另一方面,她将爸爸刚取出来用来看病的钱,偷偷的拿走了,还没干点儿正事儿,就挥霍掉了,阐明她道德底线之低,不懂得孝顺老人。最后,大儿子杨林在国外上大学,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理应予以照顾,而杨炎成天游手好闲,就算把钱给她也会不久把它给挥霍掉,这样就挥霍了老人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从法律方面讲:虽然国家不承认这种遗嘱,但它毕竟是老杨最真实的意愿,也是她亲手写的遗嘱,虽然是电子版的,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目前,杨炎的经济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虽然遗嘱无效,分派财产时,杨炎应当具有优先享有财产权。此外,杨炎并没有尽自己应当尽的抚养义务,因此可以剥夺她分派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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