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98468910 上传时间:2024-01-1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反侵权公告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在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问题多次出现,深深的困扰着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分值怎样细化和量化?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这些关于评审标准分值设置的问题你都搞懂了吗?快来看看吧问: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

2、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答:不可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分值怎样细化和量化?采用综合评分

3、法,评分分值怎样细化和量化?比如某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描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0分,标的重要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4分,其他未标注的一般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经查,技术参数标注的有8项,其他非的一般参数有60项。请问是否合理,怎样表述才正确?答:可以表述为:技术分40分,细分为“标注的技术分(N分)”和“未标注的技术分(M分)”,N+M=40(分)。标注的技术分:有一项不满足扣N/8(分),扣完为止;未标注的技术分:有一项不满足扣M/60(分),扣完为止。若按题目表述,财政部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定类似做法: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

4、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问: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一份标书涉及680项产品,分值分配19分,平均每一项0.028分。请问必须按每项平均分配分值吗?可否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可以吗?答:如果每项偏离扣0.028分,100项偏离(100项产品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才扣2.8分,而采购项目100项偏离实际上意味着采购结果已经严重偏离采购目标,显然这样的做法是不可以的。因此,应当约束招标人非实质性偏离。如果每项扣0.5分,那么38项扣分19分分值就已经扣完,其余642项无分可扣。财政部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定类似做法:

5、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这么设置:分值19分,细分为标注“”的(H项)为M分、未标注“”的(J项)为N分。H+J=680,M+N=19。(1)标注“”(H项),有一项不满足扣M/H分,偏离超过K(通常情况下小于H)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2)未标注“”(J项),有一项不满足扣N/J分,偏离超过L(通常情况下小于J)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问:货物类项目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设定分值时应注意什么?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

6、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除价格分值之外,其他需关注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的分值。专家建议价格分30分,技术分50分,商务分10分,服务分10分。(1)技术评审因素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2)商务评审因素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3)服务及其他评审因素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在上述三类评审因素中,对于货物采购招标项目而言,技术评审因素的评分权重应相对较高。此外,上述三类评审

7、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问:“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可以吗?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么设置

8、可以吗?答:“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本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

9、标中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问:根据供应商的项目进度、分工安排等情形设010分,合理吗?根据供应商所提报的质量检查和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程度、针对性程度,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分工安排情况,在010分范围内打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办法吗?答:不可以。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案例中一堆评审要素混合在一起,对应一个区间很大(010分)的分值,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

10、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问:绿化保洁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价格分如何设置?答:在实践中,只有综合评分法才涉及价格分设置。绿化保洁服务技术、服务标准化很强,多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答:合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11、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地随意设置价格分值,因为分值越大,评分方法越接近“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问:服务采购价格权重10%30%,可以设定为50%吗?答: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服务项目价格分值的最低限,没有最高限,所以并没有明确规定服务采购价格分不可以设置50%,但不建议如此,因为服务项目一般更看重的是服务,把价格分设置得如此高,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契合采购需求,也可能后期会引来质疑和投诉。法律依据:

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问: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答:合理合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60分为最高上限。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报价分值应该设置多少合理?答: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13、且价格最低的最后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注: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参与报价得分的计算)。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问:小额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吗?答:可以参照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在本项目的

14、采购标的中,如果材料、设备的价格占比是最高的,则应按30%来作为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费用占比是最高的,则可按10%来作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项目的预算占比中,材料、设备会超过50%,在工(人工)、料(材料)、机(机械)中占比应该是最高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全国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中心/交易中心、监管部门在线培训报名咨询热线:13811258152;13811911357;13718990636;13811259171;13681486927。政府采购专业书籍编辑、课题研究、官微内容供给及维护等,委托联系:13681486927;13811259171;13718990636;13811911357;13811258152政府购买服务轻松省事儿。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经验、精品项目分享,品牌打造、擅长领域推广,请致电:13681486927;13811259171;13718990636;13811911357;1381125815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