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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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原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原则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有关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原则。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足运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用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合同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合,属于驿站的

2、补充性功能场合。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立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的规定和规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有如下资质证明和材料:()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合同。采用“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合同书或联盟经营合同书。(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

3、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6)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步参照街乡镇养老照顾中心分布状况进行规划设立。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00米。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免费提供。新建居住区、既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免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她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免费交给公司和社会组织运营。已经交给其她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免费交给公司和社会组织使用。第七条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

4、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引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驿站向老年人简介服务。第二章设施设计原则编辑第八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环境应达到如下规定:()名称、功能、标记按全市统一原则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批示标志;(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记,符合老年人生理特性,位置明显、信息精确、图文清晰;(4)活动场合布置合理,清洁整洁,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原则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原则规

5、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外部环境符合有关国标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规定。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选址应满足如下规定:(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2)基本设施良好,便于运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场地交通便利,以便老年人达到。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规定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立,可与既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立,共享部分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立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级别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有关建筑

6、设计防火疏散规定。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立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第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适宜不小于50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重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启动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第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生活用房重要涉及老年人休息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1)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根据驿站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设立床(椅)位,且平均使用

7、面积每张达到平方米。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老年期生理功能需求,可使用带头枕可仰卧功能的座椅。(2)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常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立,并宜光线明亮,具有通风换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3)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立低位服务窗口。第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设施状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护理站、心理疏导室、保健室、康复室等医疗保健用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原则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步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公共活动用房涉及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宜设立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解决,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相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立各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配备电视、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第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值班室、厨房(或备餐间)、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职工用房、洗衣房等服务用房。(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重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顾、助医等上门服务使用。(2)不支持驿站增设加工功能的厨房,厨房仅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

9、保温、简朴备餐。如配备加工功能的厨房,宜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温度合适,应有供餐车停放空间和消毒空间,有排风、排烟、排污、消防设施和合适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规定。墙面使用瓷砖,地面使用防滑材料,配有多种厨房用品,清洗、消毒、储存设备设施。(3)洗涤区域布局合理,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第十八条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持续。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批示标记,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用图案辨别和警示标记。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喊装置,紧急呼喊信号应能传播至护理站或总值班室。第十九

10、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批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第二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规定,并宜配备应急电源设备。第二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原则。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备洗涤等设施。第二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具有采暖设施、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章 服务管理原则编辑第二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站长1人(可兼职),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

11、1人(可兼职)。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二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建立工作人员公示制度。(1)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有关专业资质,持有卫生计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2)养老护理员宜持有职业培训证书或级别鉴定证书;(3)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第二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下列规定:()尊老敬老,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奉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和谐;(3)着装规范,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4)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戴饰品符合

12、行业规定;(5)语言文明、清晰。第二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需设立日间照顾、呼喊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引、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类基本服务项目。在此基本上,可根据自身条件拓展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法律征询等服务项目。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且相毗邻的,驿站可不必所有具有六类基本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合、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第二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备机制,购买有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知情批准书,积极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减少运营风险。第二十八条社区养老

13、服务驿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取药、综合诊断、转诊等方面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合同,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漏。第三十条日间照顾()运用驿站既有设施和资源,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行专业照护。()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积极积极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涉及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以及洗发、

14、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内容。(4)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接送需要日间照顾的居家老人。()对于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统一推介转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照顾中心)接受全托服务。第三十一条呼喊服务(1)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2)呼喊器、远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喊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3)驿站应积极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

15、服务需求。对于政策征询类电话,尽量第一时间予以解答。对于服务需求类电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转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办理。(4)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年人规定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5)驿站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办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第三十二条助餐服务(1)助餐重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2)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原则。(3)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规定、老年人需求、地区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4)实行集中用餐的驿站,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予以老年人充足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测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解决。(5)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避免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规定的设备及运送工具,保证及时、精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拟定无误后签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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