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11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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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GJ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JGJ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00 1 总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的剧场建筑。 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

2、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 座。 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 年以上,乙等51100 年,丙等2550 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3 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配合,互提设计参数。 1.0.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

3、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2 术 语 2.0.1 剧场 theate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 观众厅 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 池座 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 楼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 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 仓、台塔。 2.0.7 台塔 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

4、。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 台仓 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 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席的台面。 2.0.12 乐池 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 主台 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 侧台 bay area

5、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 后舞台 back stage 设在主台后面,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 开敞式舞台 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 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 岛式舞台 arena stag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席四面环绕舞台。 2.0.19 台口墙轴线 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

6、定位轴线。 2.0.20 台口线 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 栅顶 grid;gridi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 天桥 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 假台口 (或活动台口) 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 灯光渡桥 light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

7、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 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 檐幕 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 边幕 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 前檐幕 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檐幕。 2.0.30 纱幕 veil 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

8、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分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 车台 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以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 转台 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 升降乐池 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 吊杆 batten 舞台上

9、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 吊点 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 天幕 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 面光桥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天桥。 2.0.40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1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1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2.0.42 灯

10、光吊笼 lighting (cable) 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2.0.43 天桥侧光 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2.0.44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动的灯光。 2.0.45 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2.0.46 声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47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

11、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2.0.48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 (disp1ay) 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 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00 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 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3 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

12、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的规定且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3.0.3 条1 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

13、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

14、关规定。 4 前厅和休息厅 4.0.1 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 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04m2/座。 4.0.3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m2/座。 4.0.4 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m2/座。 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 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 级材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 条的规定。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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